海关专业英语 翻译
为商业货运需要一个正式的项目,索赔免税地位是根据普惠制的显示的条目摘要,原籍国是一个指定受益人发展中国家和显示的“ A ”适当的普惠制资格小标题。英国商品将享受免税待遇提供满足以下条件:
1 ,商品必须是注定要美国没有应急转移的时候,出口从受益人发展中国家。
2 ,贸发会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原产地证书的形式必须是适当的准备,所签署的出口,或者提交的项目或提供清算前或其他最后行动的入境如果要求这样做海关
三,进口商品必须直接进入美国的受益国。此外,成本或价值的材料生产的受益人发展中国家和/或直接的处理费用必须履行代表至少百分之三十五的评价货物价值
关于海关的英文翻译
1.海关清关系统:
编制第一阶段:设计于20世纪70年代,可以直接将进口货物信息输入到海关中央电脑系统,同时与手工处理的相关文件建立关联以备后续工作中的查核和最终清关之用。
编制第二阶段:在1989年进行了更新,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要求出示纸形清关文件,这样作可达到‘无纸化’处理。95%的进口清关工作不再需要海关工作人员再对文件进行物理检查。
2.装载不足: 在装载清单上已经列明要装载,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的一些货物,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约装载并运出的情况。
短卸:货物未能按已约定的船期在指定的卸载港之前的港口装运上船。
过载:货物未能在已指定的港口被卸载,而是被保留在指定的舱位直到所指定港后的一港口被卸载。
3.外汇管制:一些国家通过限制可用于支付进口货物的外汇或是外国货币的量的方法来限制进口。通常将进口货物划分为基本供应品、非基本供应品和奢侈品。亩禅
外汇使用量是按同一基本汇率下所需基本孝弊供应品的进口数量来计算,在此之上增加的用来进口奢侈品,例如外国车辆进口,的有限外汇量通常按更高的外汇汇率折算。
4. 边贸统计:此统计数据通过国内消费量中体现,进口为记入条目,出口为记出条目。
5. 著作权法案:保护内容原创者及其素材不被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复巧耐族制盗用。
商业(贸易)法案:确保消费者对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和组成部分等信息有知情权。所有货物均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其原产地和所组成部分的信息。海关允许对未作相关标识的货物重新标识,但会扣留虚假标识的货物。
商标法案:通过进口带有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保护消费者,并确保消费者得到他们所希望得到的。
6. 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通过电脑传输电子数据而摒弃原来的纸质传输。
7. 植物检疫:按法律已确定的标准强制实施,目的是为了确保所进口的植物或农产品安全。适用于所有用活的或是死的植物材料制成的货品,还包括食物原料、药品、花卉、盆栽、以麦杆为原料的玩具、泥土和沙子、谷类种子。
海关查验的英语怎么说?
海关查验
customs inspection 海关检验;海关检查;验关
双语例句
He attempted to evade the customs 蚂弯汪inspection.
他企图逃过海关的检查。
Zircon sand market norms, radioactivity, customs inspection and other issues are still important;
锆英砂市场规范问题,放射性和海关检验闷仔等问题依旧突出;
D. Customs inspection is made ex-works before the container is locked and sealed ;
装箱后经由海关检验,锁妥、加封、出厂。
Customs officers are in charge of the customs inspection.
一位海关官员查验了他的护照。
Delays may be expected due to customs inspection.
但药品要接受海关的查验,由此产生延闹困迟。
上海海关第三片区团组织海关专业英语词汇翻译研究汇总
上海海关第三片区团组织海关专业英语词汇翻译研究汇总 (首批60条) 1.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OF A CUSTOMS OFFENCE 海关违规行为的行政解决 国内立法明确的程序,在此之下海关有权处理海关违规行为,既可以做出裁定也可以协商解决。 注:海关违规行为的行政解决由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H.2和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别附约H第一章明确。 2. APPEAL 复议 某人直接受到海关裁决或排除影响,或某人认为自己受此侵害,因此在向权利部门申诉前,申请救济。 注:海关事务的复议在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H.1及修正本京都公约总附约第10章中明确。 3. ATA CARNETATA 单证 一种国际海关单证,在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条款下出具,具有国际有效地担保效力,可以用于代替国内单证,并作为进口税费的担保,用于临时进出境货物,以及适用时的转运货物。该单证可以用于监管临时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但这种情况下,国际担保不适用。 注:1.ATA单证原则上不能用于运输工具的临时进境。(参见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一款注解2) 2. ATA公约使用进口税取代进口税费,该称法与进口税费同等含义。 4. AUDIT-BASED CONTROL 稽查 海关对申报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验证措施,方法是通过检查相关手册、记录、商业系统和相关人员持有的商业数据。 注:稽查在修正本京都公约总附约第6章明确。 5. BOARDING AND SEARCH OF MEANS OF TRANSPORT 运输工具进入及检查 海关进入运输工作的行为,目的是: (1)从运输工具负责人处收集信息,检查运输工具、货物、储备、职员和旅客的商业、运输及其他单证。 (2)检查、查验及搜查运输工具 6. CARGO DECLARATION 货物申报 商业用途的运输工具到达前或出发前提交的信息,提供了海关需要的入境或出境货物的相关信息。 注:1. 货物申报的属性和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货物的内容可能包括类型、数量、唛头、包装数、货物的简要描述、毛重等。在一些国家,这些内容可以电子申报。 2. 货物申报通常程称作“舱单”,在一些国家,空运货物舱单,轮船舱单或货物舱单在货物申报时接受。货物申报有时也被称作货运申报。 3. 1965年伦敦便利国际贸易海上公约附约提供了货物申报(国际海事组织范例表格FAL表2)。关于空运,相应的申报成为货物舱单(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航范例表格)。 4. 商品申报可以在个人物品申报之后的货物申报中提交。 5.货物申报在修正本京都公约第1、2章附约A中定义。 7. CARGO MANIFEST 货物舱单 在运输工具或运输单元中组成货物的商品列表。商品舱单提供了货物的商业情况,例如运输单证号码、收货人、发货人、埋头、数量、包装数量和种类、描述、货物数量,可以用在货物申报的场合。 注:货物舱单的例子包括空运货物舱单、轮船舱单、货物舱单和公路运输舱单。 8. 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产地证书 确定货物的特定表格,政府或机构授权签发,证明证书相关货物源自特定国家。证书也可以包含生产商、制造商、供货人、出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申报。 注:1. 在这个定义中,国家一词包括国家联盟、地区或国家的一部分。 2. 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D.2,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别附约K第2、3章,及普遍优惠制优惠安排框架中明确了原产地证明的特定形式。 9. CLEARANCE 清关 完成允许货物进入国内使用、出口或进入另一项海关程序所必须的海关手续。 总附约,修正本《京都公约》第二章。 10. COMMERCIAL FRAUD 商业欺诈 违反任何由海察举关负责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为逃避或企图逃避对商品流通所征收的关税/税款/税费的行为; 和/或, 逃避或拆启企图逃避任何适用于商品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和/或, 收受或企图收受没有恰当权利收受的任何偿付、补贴或其他支付; 和/或, 注:获取或企图获取损害败御碧合法商业竞争原则和做法的非法商业优势。打击商业欺诈CCC手册第二章中列举了商业欺诈案件类型清单。 11. COMPENSATING PRODUCTS 补偿产品 使用内发加工程序在一国生产、加工或修理而获得的产品;或者, 在国外获得,使用外发加工程序生产、加工或修理而获得的产品 注:在某些国家,对与暂时进境进行内发加工或暂时出境进行外发加工在货物描述、质量以及技术特征上相同的进境、出境或国内产品进行加工而获得的产品可能会被视为补偿产品(与同等产品抵销)。 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E6和E8,及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定附约B第二章,特定附约F第一章和第二章。 12. COMPROMISE SETTLEMENT 协商解决 在违规人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海关(有权)同意放弃对这一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的协议。 注: 海关违规行为协商解决规定于1974年《京都公约》附约H.2.,以及修正本《京都公约》特定附约H第一章 同时可见“海关违规行为的行政解决” 13. CONTAINER 集装箱 一种运输工具(吊斗、可移动箱体或其他类似结构) 完全或部分封闭构成装载货物的箱体 具有永久性质,足够坚固适合重复使用 经特别设计,便利货物适合一种或多种运输模式下的存储而无需中途重装 现成处理设计,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模式转换到另一种运输模式 易于填装和清空设计 内部容量为1立方米或以上 “集装箱”应包括适用于该型号集装箱的附约和设备,只要这些附约和设备随集装箱携带。“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附约或零部件、包装或托盘。“可装卸车身”应视为集装箱。 注: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设施在《伊斯坦布尔条约》(附约B.3.)和1972年《海关集装箱条约》有规定。后者还就接受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后进行国际运输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1975年《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也对国际转关运输中使用集装箱进行了规定。 14.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产品原产国 为适用海关关税、数量限制或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而制定的标准所定义的产品生产、制造的国家。 注:在这一定义中,“国家”可能包括若干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 15. CUSTOMS 海关 负责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和税费,适用与货物进出口、转移、存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政府机构。 注: 这一术语也用于指代海关的任意部分或其主要或下属部门。 这一术语也作为形容词与海关关员、关税和税费、货物监管或其他任何在海关权限之内的事务连用(海关关员、关税、海关办公室、海关申报)。 修正本《京都公约》总附约第2章 16.CUSTOMS CLEARING AGENT 报关员 向海关办理货物通关业务的人员,代表他人直接处理海关事务。 注: 1.报关员的实例有报关代理人,报关行工作人员和运输经纪人。 2. 一些国家要求报关员或报关行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被海关授予证书。 3. 参见“第三方”的解释。1974年《京都条约》附件。 17.CUSTOMS CONTROL 海关监管 海关为确保《海关法》得以有效实施所采取的措施(*)。 注: 这些措施可以是广义的,即指向所有进入海关关境的货物,也可以是狭义的,特别针对如下情况: a) 货物的位置 b) 货物的原产地(涉及到高税率等) c) 适用于这些货物的海关手续(海关过境等) (*)《京都条约》修订版第二及第六章 18.CUSTOMS DECLARATION 海关申报 以海关所规定和认可的形式,向海关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和细节。 注: 1. 本项包括以电子手段进行的申报。 2. 本条同时涵盖经过红绿通道系统的旅客的申报行为。 19.CUSTOMS FRAUD 海关犯罪 任何人为逃避或试图逃避全部或部分的税款,所做出的欺瞒或试图欺瞒海关的行为,或为取得有悖于《海关法》相关规定的利益,违反海关所颁布的政策法令的行为,即构成海关犯罪。(*) 注: 1 在有些国家,欺瞒海关的行为只有在存在主观故意时才构成海关犯罪。 2.由于疏忽所造成的误报不视为海关犯罪。 3在一些国家或海关关境内,以政府其他机构名义所做出的违反海关法令条款的行为不视为海关犯罪。 Nairbobi Convention. (*)《内罗毕公约》 20.CUSTOMS LAW 《海关法》 规范货物的进口、出口、运输、存储和海关的行政行为的法定和控制条款,以及海关在其法定权限的基础上所制定的相关规章。(*) 注: 海关法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海关的作用、权力和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种海关手续,以及各种海关申请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进出口税费的相关要素 ——违反海关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申诉的手段和方法 (*)《京都条约》修订版第二章 21.CUSTOMS OR ECONOMIC UNION 海关或经济联盟 作为由世界海关组织成员组成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它有权通过成员共同加入的公约实施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立法,并根据内部程序,有权决定签署、批准国际文书。 注释 “海关或经济联盟“一词的内容包含在联合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关公约之中。 22.CUSTOMS PROCEDURE 海关手续 所有这些必须由相关人员和海关依据海关法律进行操作(*)。 注释 1、这些手续可能包括植物检疫、动物检验、移民、货币流通和许可证规定。 2、各海关间的处理程序与措施需依据京都公约(*)总附件,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第2章 23.CUSTOMS SEAL 海关加封 由一个封条和一个封锁组成的特制构造。海关关封用于海关的特定流程(特别是海关转关),通常为使被施封货物引起注意以避免非法干预。 注释 海关关封通常使用在货物外包装、集装箱、运输工具的装卸容器等;也可以用于区分不同货物。 24.CUSTOMS TRANSIT 转关运输 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所在地运至另一个海关所在地的海关监管流程。 注释 1.海关通常允许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转关运输: (1)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再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出境(通运货物转关); (2)从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运往境内另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口转关); (3)从境内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运往出境地海关(出口转关); (4)从境内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运往境内另一处设有海关的地点(国内转关)。 上述四种转关模式统称为“国际转关运输”。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货物在跨越一个或多个关境时,海关转关操作不外乎上述四种情况。 2.1974年《京都条约》附件E.1.,1975年修订后的《京都条约和TIR carnets框架下货物国际运输海关会议》明细附件E第一章就转关运输进行了阐述。 25.CUSTOMS TRANSIT OPERATION 海关过境手续 在海关管制下将货物从一处海关运到另一处海关的海关手续。(*) (*)根据1974京都公约附件第一章以及修订版京都公约附件第一章。 26.EQUIVALENT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équivalente) 替代补偿 系指依据某些海关制度,要求出口或者进口货物在品名、质量和技术特征方面与之前已经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相同。(*) 注释 1. 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国际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海关处置公约》的规定,该术语指复出口或者复进口的某个集装箱应当与先前进口或者出口的另一个集装箱属于同一类型。 2. 在某些国家,该制度仅仅用于因为出现了来自于与那些已经出口或者进口货物的相同货物的补偿产品,而解除进口加工或者出口加工中的暂准进出口。 3. 在某些国家,该制度也可适用于那些将要被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 (*)参见《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六第一章和第二章指南。 27.EQUIVALENT GOODS (Marchandises équivalentes) 替代货物 系指在品名、质量和技术特征方面与供进口或出口加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相同的货物。(*) 注释: 1.该术语或概念被用于《京都公约》(1974)附约E.4(退税),E.6(进口加工的暂准进口),E.7(货物的免税替换)和E.8(出口加工的暂准出口)。 (*) 《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六第一章和第二章。 28.FREE TRADE AREA (Zone de libre échange) 自由贸易区 系指由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后,其关税领土所形成的实体。区域内的国家具备如下特征: ——对于有关来自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任何国家的产品免除关税, ——每个国家保留海关税则和海关法, ——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每个国家在海关和经济政策上保持自主, ——考虑到不同的海关税则以及防止出现贸易偏差,贸易应当建立在适用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 ——在自由贸易区内消除限制性贸易规则。 29.FREE ZONE (Zone franche) 自由区 系指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一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 注释: 1.商业自由区和工业自由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商业自由区,货物被允许作后续处理,但通常禁止加工制造。在工业自由区,货物可以依据授权加工处理。 2.在《京都公约》(1974)附约F.1中,涉及到自由区的规定。 3.在一些国家,自由区被赋予其他不同的名称,例如“自由港”,“保税仓库”或者“对外贸易区”。 (*)《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四第二章 30.FRONTIER TRAFFIC (Trafic front alier) 边境贸易 系指在两个毗邻的边境地区,边民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 注释 1.边境贸易应依据专门的海关法规。 2.在《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8和D、《京都公约》(1974)附约F.3以及《京都公约》(修正本)专项附约九第一章中,涉及到适用于边境贸易的海关便利规定。 31.GOODS DECLARATION(Déclaration de marchandises) 货物申报: 指相关人员根据海关规定的货物申报程序及程序要求提供的货物详情所做出的规定形式的陈述报告。 注意: 根据国家规定,相关人员可能是货物的进口商、出口商、所有人、收货人、承运人等,或其法定代表人。 32.GUARANTEEING ASSOCIATION(Association garante) 担保协会: 指被作为一项国际协议合同缔约方之一的海关所批准的、为保障根据本协议条款应当支付给该合同缔约方海关的一切合法款项得以支付的组织,并且该组织隶属于保障链。 注意: 1、担保协会通常建立于为便于货物的临时入境或国际运输而制定的国际协议,例如:阿拉木图、伊斯坦布尔和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2、在“保障链”、“担保协会”和“发行协会”三个术语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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