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运输违禁行为内容介绍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一直将在主要航线上对违禁行为的查处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在已被处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船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美国境内的货运代理人和进出口公司。罚款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为了规范美国航线的业务行为告哗谈,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遭受经济损失,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第10条中有关违禁行为的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改革法》第10条(a)(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明知和有意地、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假帐单、假分类、假重量、假报重量、假尺码的方式,或利用任何其他不正当或不公平的手段或方式,获取或企图获取以比公布的运价本或服务合同低的费率或费用来运送货物。
同时,《改革法》第10条(b)(1)款又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地,允许任何人通过假帐单、假分类、假重量、假尺码的方式,或利用任何其他不正当或不公平的手段或方式,获取以比承运人公布的运价本或服务合同低的费率或费用来运送货物。
近几年来,FMC 一直将在主要航线、特别是太平洋航线上对虚报货名(即misdescription,一般称为谎报货名或假货名,在此译为虚报货名)行为的查处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本文中的袜碰虚报货名主要是指一些无船承运人,为了获取比运价本或服务合同低的运价,明知和有意地将高值货的货名改为低值货的货名后,再向船公司托运的行为。根据 FMC 执行局官员的测算,无船承运人通过虚报货名,每箱货物少支付船公司运费的数额可达近700美元。到目前为止,已有不少无船承运人因此而被 FMC 处罚,的罚款数额达一、二百万美元;也有几家船公司因被裁定允许无船承运人虚报货名而被处以数十万美元的罚款。由此可见,虚报货名的行为不仅会减少船公司的运费收入,还会导致船公司因此而被 FMC 处罚。
对于虚报货名的行为,船公司都表示:这是无船承运人的责任,自己无法控制。但 FMC 却认为,由于船公司提单上的货名与包装、件数、标志、尺码和重量等有明显的不符之处,因此船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无船承运人虚报货名的违法行为。由于船公司允许无船承运人虚报货名,就使其在未变更运价本或服务合同运价的情况下,得到了优惠运价,是一种给回扣的非法行为。
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遭受双重经济损失,船公司代理在接受无船承运人订舱、缮制海运提单和计收运费时,应做到:
1、 认真审核订舱委托书,委托书上的货名以及其他重要项目必须清楚、明了、确切;
2、 如订舱委托书上的包装、件数、标志、尺码和重量等与货名有明显的不符之处,应要求无船承运人出具实际发货人提供的包括芦唤海关报关单和商业发票等在内的、足以证明货物品名的资料后,方可接受订舱;
3、 根据订舱委托书缮制海运提单,根据场站收据签发海运提单;
4、 订舱委托书、场站收据和海运提单上所显示的货名应当一致;
5、 对于未在服务合同中列明的商品,应当按照运价本中的费率订舱出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陪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芦友雹经贸部另行告戚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第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违规操作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削弱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违章作业是违反相关规定,章程,政府法令和律法规的异常工作状态,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耐空家,行昌握瞎业以及企业和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皮敬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是否可以代理危险品运输?
首先,现在很多航空公司是不接危险品货物的.
你所说的DGM鉴定,是非危鉴定.也就是说,粉末状或者液体等等的一些货物,航空公司感觉可能是危险品的货物,都要求去做DGM鉴定,以证明他们不是危险品,这样航空公司才接受.
所以,我觉得你似局谈乎搞混了.DGM是非危险品鉴定,如果货主都承认是危险品了,还桐缓碰鉴定什么呢?
另外,你所说的规定,在现实操作中意义不大.因为现在很多航空公司比较敏感,即使代理有操作的权利,航空公哪姿司也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货物.
补充回答:
对楼主~呵呵~我这边询问的航空公司,都不接危险品~呵呵~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
1.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给予了明确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运输方案枝竖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2. 您的 提问没有全面 不知道是想写什么 /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出现 违法行为 都是要收到法律制裁 只不过 分主芦锋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看实际操作过程中 是猛哗大过失失误 还是主关故意失误。
3.如果还有疑问建议您 继续填写问题, 也可以咨询国家法律热线12348 求助。 也可咨询当地律师我们之前也有咨询过服务态度还是很好的。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