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货运的管理概况(国际货物运输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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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参考《2016-2021年中国国际货代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 我国起步较晚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较短的发展历史。但是由于我国重视、政策鼓励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国际货运代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伴随着我国政府对内外开放的进一步落实,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有发生了裂变和整合。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呈现出一种三足鼎立局面由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三者形成。

具有巨大潜力和发展迅速的货运代理投资市场,给了货代和物流市场独特的投资机会的我国独特经济形态。随着进出口贸易持续高增长率,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为货代企业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商品和服务交易量在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扩大,需要提供的国际货代服务要更优质、更高效;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和网络布局的调整,也使得我国成为了全球重要的采购加工中心,推动了我国与全球物流货代业务的对接、融合。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秩序和国家利益,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兼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下同)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第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除拥有为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仓库及小型车队外,一般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经营进出口商品。第五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设施以及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与承办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第六条 一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七条 所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哉从事经营活动。第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一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可接受货主委托择优选择承运人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争取优惠运价,并为货主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托运、报关、报验、监装、监卸、装箱、拆箱、分拨、包机、快件运输、缮制有关运输单证,并提供货运信息、资料及咨询服务等。

二、可接受承运人委托代其揽货、收货、拼装箱、发运、拆箱、交货以及垫付和结算运杂费等。

三、可接受国外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委托,办理集运、托运、拼箱、装拆箱、存仓分拨、转运、门对门运输,快件运输,以及咨询服务等。

四、办理国际多式联运,并出具本公司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FIATA)推荐使用的承运凭证。

五、办理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九条 凡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签发的提单,须到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提单不得使用。第十条 经批准有订舱、配载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要贯彻执行我国的外贸运输方针政策和有关的航运政策,合理安排运输,不得接受无特殊理由的指装条款。第十一条 为保证出口发货人及时安全收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72小时内,向托运人提供正本提单;对陆海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须在装车后48小时内向托运人提供承运凭证。第十二条 一切外商、港商驻华代理处、办事处,不得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十三条 任何行政机关和企业驻外地办事处,不得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十四条 货主和承运人不得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十五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实行认可证制度。对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一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发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对已经成立而没有证书的企业,要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没有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此项业务。第十六条 凡申请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办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办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需有项目建议书及合同。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资金来源说明。

五、办理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需备有本公司多式联运提单(式样)。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根据审批条件结合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报部门。同时将批准的决定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第十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批准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第十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件、企业认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报关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我国货运代理市场分析及对策

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货代业;问题;对策

一、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发展现状

1.国际货代企业数目增长迅速

据相关部门统计,截止2005年底,我国经商务部批准的国际货代企业已达6000多家,挂靠在这些正规货代企业的二代、三代,保守估计实际数量应该有3万家,从业人员超过50万人。其中,国有国际货代企业占了近70%,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占了近30%。沿海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占了70%,内陆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占了30%。从事国际航空货代业务的企业361家,占大约9.6%。目前,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国际货代企业完成的。

2.政府政策大力支持

在2005年12月11日,由中国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中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实行国民待遇。此举标志着外商投资货代服务最后一道防线(股权设限)也被解除,允许外商完全独资经营货代业务。我国国际货代业务对内对外完全放开,成为了真正的竞争性市场。

3.宏观经济环境良好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增长10.7%,增速比上年加快0.3%,增幅均比上年加快。对外贸易快速增长:2006年全年进出口总额17607亿美元,同比增长23.8%;顺差达1775亿美元,比2005年增加755亿美元,稳居世界第3大贸易国位置。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表示, 展望2007年国民经济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为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与微观基础。

二、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核心竞争力,盈利方式不合理

从货源结构看,国内货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要以承揽出口预付货为主,营销手段主要是靠比拼低运价和社会关系,而对已超过我国对外贸易比重80%的FOB(Free on Board)指定货(这些货物运输主要由全球网络优势跨国货代公司所控制),由于缺乏海外代理网络因素,往往力不能及。目前中小货代企业在运价、舱位等方面对承运人的过分依赖,以赚取差价和订舱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企业忽视了对市场需求的细分,造成中小货代的业务可替代性强,客户稳定性差,专业化服务程度低,市场竞争力低下。

2.战略定位不清,缺乏发展规划

当前,全球的货代业都在向现代物流业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型,必须根据自身条件,把握市场变化,不断挖掘潜力,开发不同层次的物流增值服务。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大多中小货代企业管理理念仍然落后,提供的服务简单且范围小,服务方式单一,更没有主动细分市场,研究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心理进行市场定位,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一直处于低层次的经营状态,无法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方案,更不用说供应链的组织能力。

3.配套基础设施差,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货运代理属于服务业,基本上不存在行业壁垒,市场进入门槛低。我国很多货代公司都规模不大,企业的所谓信息化往往只是使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以及利用办公室软件制作简单的表单文档,而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的收集、存储、管理和利用方面的能力较弱,未能形成自己的核心优势。另外,制约货代公司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专业人才。尽管货运代理资格证书的培训在不断发展,然而从业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据统计,中国现有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大约30万,但其中经过正式培训的人员寥寥无几,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国际货代业的竞争力。

4.市场秩序不规范

严格地讲,未具外经贸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资格批准证书的货代都属于非法货代,而我国仍有众多非法货代,这些非法货代常常为了争夺货源,对于大客户不惜降低运价,给予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而对于一些零星小客户,则利用他们对航运市场的不了解,巧立名目乱收费,也恰恰如此,他们能迎合一些货主的需要而能长期存在下来,使得货代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合法货代企业生存空间因此越来越小。

四、加快我国国际货代企业发展的对策

1.合理配备资源,以物流为导向提供服务

完善的物流设施和先进的物流技术是货代企业向现代物流方向发展的基础,也是为客户提供一流服务的保证。例如,采用条形码技术对货物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采用先进的物料搬运设备和识别系统,提高搬运效率,降低货损、货差等,企业应根据顾客需求来制定物流服务方案,合理地配置资源。通过向顾客提供合适的成本节约、高质量和服务为先的解决方案,使企业和顾客双方满意。

2.细分市场,采取相应的竞争策略

对于中小货代企业来说,现有行业内的竞争者是同地区内经营方式相同的大型国有、中外合资的货代企业。他们有较完善的全国性网络,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大多都在向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开展综合物流服务。对此,我国中小货代企业可以针对客户的需求,在货代服务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服务费提供高层次的增值服务,如给予物流方案的咨询等,立足国内并赢得市场。

3.开发和完善物流信息系统,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供应链中的货物运输变得越来越“可视化”。全球定位系统GPS、电子交换技术EDI、智能运输系统ITS等系统的出现,大大提高了物流作业效率。对于货代企业,信息不仅仅包括单纯的与运输、包装、装卸、存储等活动有关的信息,还包括与其他流通活动有关的信息,如商品交易的信息和市场信息等。只有充分掌握有关的信息,货代企业才能利用这些信息对物流过程中的各个活动进行有效的计划、控制、协调和管理。通过信息的不断传递,一方面应把不同层次的经济行为协调起来,一方面把各部门、各岗位的经济行为协调起来,通过信息技术处理人、财、物之间的关系,强化核心竞争力,提供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的物流服务。

4.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与管理

企业之间的竞争从根本而言是企业员工素质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对于货代企业而言,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广博的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方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办事能力,熟悉各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手续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法律规定、习惯做法等,精通国际货物运输中各个环节的种种业务。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诸如海关、商检、银行、保险、仓储、包装、各种承运人以及各种代理人等有这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

5.实行规模经营,走联合之路

对于小规模、管理较差、但尚有回旋余地的货代公司,可通过联合、合并、控股等形式实现规模化经营。以资产和效益为纽带,打破地域、行业、企业等界限,在业务上通过空运销售代理、海运订舱代理等经营方式,促进货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在财务上,通过集中融资、吸纳外资和私营等民间资本,从资金上为推动战略联盟提供保障;在管理上,通过经理层年薪、竞争上岗等机制创新,加大货代横向之间联合、兼并、重组的步伐,整合货代固有资源,推动其发展壮大,以联盟整体名义进行市场竞争。通过联盟,企业可提高信用等级向银行贷款,规避一定的经营风险,可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设施发挥规模效应,投资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较小的成本较大地改善信息化状况,实现与客户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货物跟踪,实现效率化服务,降低单位物流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能力。

6.规范货代业发展的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的规范更多的还是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力量。政府部门应在货代业发展中要从政策法规方面提高保障,集中精力从事行业的宏观管理及政策指导,完善货代业的管理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统一行业内的一些单证;加强国际货代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货主的管理,管住不法货代的源头,整顿非法货代的市场,制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在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同时,相关政策法规应促使我国货代企业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的同时,努力创新,走出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第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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