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行业管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有怎样的报关规范?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
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直属海关备案。如需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从事业务,则要按程序设分支机构,并只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报关。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尽的义务:
A.遵纪守法,配合监管,不滥用报关权
B.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C.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详细的书面委托协议
D.接受委托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若未履行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F.对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调查
其他规则
1.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单位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本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第五条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四)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
(四)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五)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六)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第七条 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和报关专用章应在海关备案。第三章 年审和变更登记第八条 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
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第九条 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第十条 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第四章 报关行为规则第十一条 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第十二条 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三条 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二)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三)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第十四条 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五条 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三)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第一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第九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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