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几个海关?
深圳只有一个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有多个棣属机构:
罗湖海关 文锦渡海关 皇岗海关 沙头角海关 蛇口海关 大鹏海关 机场海关 笋岗海关 梅林海关 福田保税区海关 南头海关 同乐海关 沙湾海关 布吉海关 现场业务处 驻经济特区办事处 驻深圳出口加工区办事处 驻邮局办事处 驻三门岛办事处 惠州海关 惠州港海关 惠东海关 深圳湾海关
深圳有四个海关关区,分别是什么呢
深圳没有四个关区,只有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领导,并受广东分署的监督指导,总部位于深圳市,其关区包括深圳市和惠州市。前身名为九龙关,1950 年1月,根据海关总署的决定,“九龙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后1997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九龙海关”更名为“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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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三定”规定,深圳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按分工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实施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进行管理。
3、负责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实施进出口商品归类、审价、原产地、减免税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4、实施稽查、报关管理、信用管理及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等。
5、开展打击走私工作,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等工作。
6、负责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发布海关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相关监测预警工作。
7、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职责,承办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深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深圳海关权力和责任清单
海关作息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呢?是否也接受报关?
海关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六周日正常上班,接受报关。其中各地海关的工作时间是不一样的(具体向当地海关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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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权权利:
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查阅、复制权
查阅、复制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工作时间的通知
怎么投诉深圳报关公司
“12360”是全国海关系统统一的社会公益服务号码,深圳海关“12360”海关服务热线是关区范围内统一为进出口企业、进出境旅客及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投诉、信访举报、通关协调等服务的工作窗口。
广大市民在进出口贸易、进出境旅游等对外活动中,希望了解海关政策法规,或是就办理海关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寻求帮助,以及对深圳海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均可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深圳关区内(包括深圳、惠州)的用户可直接拨打“12360”(均只需支付普通市话费),外关区用户可拨打“0755-12360”。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 9:00—17:30),热线提供人工坐席服务。除拨打电话外,市民还可以随时访问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在“关长信箱”、“人民来信”、“业务咨询”等栏目中留言与我们联系,“12360”服务热线也将及时予以答复。
深圳报关时,核销单口岸备案错了,报关行说因为这个问题被扣5分
海关H2000系统 2009年 关于核销单退单已经取消扣分 只提示没有电子数据或口岸信息备案错误等退单原因
2007 2008年 海关H2000申报系统刚开始实行扣分的时候 核销单退单是扣一分的 (即使是扣分 也是可以去海关申辩申请返还分数) 2009年 已经取消核销单退单扣分
如果对方蛮不讲理 可以咨询深圳海关或深圳报关协会
补充: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 你是碰上无赖了 对于无赖 肯定会就咬定要收你钱 建议你直接咨询深圳海关:
咨询投诉电话:84398110
廉政监督电话:25592259
走私举报电话:82233999
如果想息事宁人 那就交上钱,随附海关报关员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一)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二)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
(一)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三)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一)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第十一条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第十二条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第十三条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报关员报关时在同一次报为行为的不同通关环节,或者在非同一次报关行为中出现多次需要记分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但对于同一通关环节一次性出现多个填制不规范项目的,只按照1次记分,不累加分值。
第十六条 报关员被海关行政处罚需要记分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
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
第十八条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 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海关应当结合本关实际,适时或者定期举办岗位考核。每次岗位考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参加岗位考核的报关员,海关应当提前通知岗位考核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记分已达30分的报关员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岗位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核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记分项目均在《报关员记分对照表》(见附件)中列明,《报关员记分对照表》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
报关员记分对照表
顺序号
记分描述 备注
一、下列项目退单记1分,结关前改单记1分,结关后改单记5分,结关前删单记2分,结关后删单记5分:
01
进出口标志错误
02
进出口岸标志错误
03
装货港或目的港标志错误
04
运输工具及代码标志错误
05
提单或运单号标志错误
06
运输方式错误
07
企业性质错误
08
经营单位编号错误
09
收发货人地区错误
10
申报单位名称标志错误
11
合同号错误
12
征税比错误
13
起运地错误
14
贸易方式错误
15
集装箱个数标志错误
16
统计逻辑检查标志错误
17
征税逻辑检查标志错误
18
征免税性质标志错误
19
成交方式错误
20
结汇方式错误
21
运费错误
22
杂费错误
23
保险费错误
24
件数数量错误
25
毛重数量错误
26
净重数量错误
27
包装种类标志错误
28
许可证编号错误
29
海关监管的其他证件代码错误
30
合同手册备案号错误
31
减免税表备案号错误
32
许可证备案号错误
33
批文号错误
34
进出口日期错误
35
申报日期错误
36
商品项数错误
37
电子帐册成品版本号错误
38
抵押金错误
39
商品序号错误
40
商品编号错误
41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错误
42
原产地与消费地错误
43
商品项目序号错误
44
申报数量错误
45
申报计量单位错误
46
申报数量与法定数量关系错误
47
法定数量错误
48
第二数量错误
49
申报单价审核标志错误
50
成交币制错误
51
成交总价错误
52
用途标志错误
53
征减免税方式错误
54
税费标记错误
55
电子帐册标记错误
56
报关单与电子监管证件不符
二、下列项目按次记分:
57
未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记1分
58
未按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记1分
59
拒不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导致海关退单的记2分
60
自报关单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记5分
61
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记5分
62
将报关员证件出借使用或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记10分
63
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记10分
64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65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请问深圳海关报关要收取那些费用,怎么收
海关不收费。收费的是报关行或其他代理。
报关行的代理报关费用一定是有的。如果货物被抽中需要查验的话,码头调柜、掏箱等费用要加上,报关行还会加上相应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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