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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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行业有纳税销售额吗

 货代行业有纳税销售额吗:

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其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应为向客户收取的包括代垫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的代垫费用的余额。

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一条规定:“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限额,都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础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应包括代垫费用。

问: 如果当月代垫的费用比代收的多,是否就不用交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因此,对于某一笔业务来说,代理企业如果收取的费用小于垫付费用(取得相应费用票据),则对于该笔业务,暂不缴纳营业税。但如果某一笔业务已收取的费用大于垫付费用,则对于该笔业务来说,超出部分属于代理企业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请问:1.当月代垫的费用的发票抬头均为其他企业(被代理方)的发票,这样的代垫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2.因为代理的客户很多,无法按客户名称一笔笔对应记账,而只笼统设立一个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代理部”,将每月开出的所有发票合并记在其他应收款——代理部的贷方,将当月代垫的费用的发票(无论抬头是否为代理公司)记入其他应收款——代理部的借方,当月借贷相抵后,按贷方大于借方数交税。如果贷方小于借方,则不交税,这样可以吗?

答: 1、代理公司代垫的费用(发票抬头为被代理方),不属于该公司自身的费用,因此,不能在其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代理公司结清一笔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上述“当月所有代垫费用大于当月收取款项总额时就不交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问: 1、代理公司代垫的费用(发票抬头为被代理方),不属于该公司自身的费用,因此,不能在其所得税前扣除。请问可以作为营业税的扣除吗?代理业普遍存在代理业务繁多,是不可能做到代理公司结清一笔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请问在帐务处理上有无其他方法更可行呢?

答: 代理公司可以以收取款项全额扣除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就同一客户(被代理方)而言,代理公司为其提供代理服务收取其款项,以该款项减去垫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代理公司可以取得抬头为被代理方的代垫费用发票,那当月为该客户(被代理方)提供服务的应纳税营业额应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实际工作中,代理企业可以在“其他应收款”下设置客户名称的明细科目,分别记录并核算当月每一个客户的业务往来以及款项收付情况。

如果代理公司确实存在所述的“无法核算每笔业务应税营业额”的客观实际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代理公司提出的方法缴纳税款,按税务机关的批复意见执行。

国际货运代理中属于免税的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是一种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报关、仓储等全套服务的行业,该行业在税收上属于免税行业。然而,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业务时,可能需要进口或购买相关进口业务所需要的装备、物资等,这些行为都是涉及到增值税的。所以国际货运代理如果在进口、购买装备等方面涉及到增值税,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一定额度的增值税抵扣,这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优化都具有一定的帮助。

国际货运代理免税的相关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税42号文,推行已经“满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现了全行业免征增值税,各地方税部门出台的执行细则也较为统一,此前企业担心的政策执行中的地方差异有望避免。未来,免税政策的扩容及操作流程的简化等,成为业界的新期待。

期待一:所有业务均能免税

广泛的业务范围与严格的免税规定间的矛盾,成为42号文落实的一大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文,将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范围,从直接货代扩大到间接货代,受到企业一致欢迎。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货代业务都在42号文的免税之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

根据42号文规定的免税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但这其中并未包含转运、仓储等同属于货代企业服务项目的业务。

此外,为了加强对国际运输等行业的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或者免退税的管理,201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专门出台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起点和终点都做出了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货代业国内段的托运、仓储、分拔等业务,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货代行业作为国际运输各个环节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采用的是“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装卸、中转、分拨等多个环节。国内段业务无法免税,无疑将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

为此,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的会议上,有业内人士建议货代企业注册两家企业主体,一家按照免税政策,承担运输工具进出港、引航、靠泊等业务,另一家承担国内段仓储、托运等非免税业务。

不过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刘学德表示:“同一家企业,同样的业务人员,以两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营业统计、财务统计的难度都将加大,这种方法只能作为临时的应对措施。”

期待二:普票与专票可以并行

由于地方执行细则的不同,不少地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表无法并行,企业经营受到影响。

在42号文正式实施前,包括上海、青岛、大连等地的税务部门,均出台了政策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则。

青岛地区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与委托人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分别核算,同时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转出,可以按应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大连则规定,“试点纳税人享受免税规定的,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的规定与大连类似,“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核定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适用免税政策。”

据了解,42号文上海细则出台前,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曾与上海市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建议“有国内仓储业务、自有运输车辆从事非国际运输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同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用于国际货运业务和国内业务。”但这一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刘学德表示:“一个业务主体只能开具一种类型的发票,货代企业承接业务后,自行承担国内段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向货主开具普通发票没有问题,但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国内段业务,需要专用发票做抵扣,发票就成了问题。”

细究各地实施细则不难发现,目前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规定,各地的政策并不相同,随着企业诉求的增强和未来政策的完善,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期待三:简化免税操作流程

繁琐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

针对现行的免税申请业务,企业普遍的反馈是,业务的申办和管理流程过于复杂,简化流程的呼声强烈。

按照42号文及各地细则的要求,办理免税业务除了要提供多项申请资料外,已获得备案的货代企业要做免税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填报《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该表格包含船名、航次航线、货类、提(运)单、合同及金额、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诸多项目,成为被吐槽最多的一点。

青岛航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崔红军笑言:“免税申请要填写的表格,比我们自己统计的账目还清晰。”青岛某间接货代公司提供的一组数字也颇能说明问题,该公司在42号文执行后,当月减免了税费30余万元,但由于庞杂的统计、申报、核算等工作,增加了人工支出近10万元。

刘学德坦言:“免税细则要求太过复杂,不利于政策的尽快落地。”他认为,42号文体现了税务部门的.事后监管,这种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方便企业操作和部门监管,但复杂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双方的操作成本都将大幅提高。“我们期待能减少中间环节,以低成本的方式保护税源。”

期待四:免税范围再扩容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完成,相信货代行业免增值税政策将更加完善。

42号文是对国际货代业免增值税政策的完善,但不应是终点,本着减轻企业赋税压力以及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初衷,企业更期待未来免税范围的扩容。

上海浦东货运青岛公司总经理高磊表示,期待42号文执行前的“过渡期”税费能得到返还。他说:“我们与货主的结算周期为一至两个月,我们在8月份垫付的近40万元税费,没有享受减免。而到了与货主结算时,进入了免税期,货主以免税为由,不再支付这部分费用,只能我们自己承担。”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长期关注我国“营改增”进程。他认为:“42号文把优惠政策扩大到间接货代,保证了国际运输相关服务企业的税收公平,也使扣税链条更加完整。”他同时期待国际货代行业免税范围的再次扩容,“货代的业务包含揽货、订舱、仓储、中转,还包括报关报检、货物保险等与国际运输相关的服务,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快递、合同物流等新兴物流业务,我国国际货代行业还没有达到完全的全链条免税。”

蔡昌表示,增值税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商品和货物的一体化征税,随着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推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全面的“营改增”改革将完成。“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同时,税率档次也将陆续简化。未来货代行业国内服务部分的税收,也有望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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