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中药材需要什么手续(国家对中药材出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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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中药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发展中药材种植基地需要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账户。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扩展资料:营业执照办理流程第一步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资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种植中药材国家有补贴吗???????????????????????????????????????????????????????????????部分地区种植中药材是有补贴的,补贴范围比较窄,只有少数珍稀药材或者说是国家扶贫的种植项自才会有补贴,而且国家在发放补贴的时候都是以特色作物专项补贴或者是扶贫补助等进行发放。而且各地区药材种植的补贴政策也是有区别的,每宙补贴在100-500不等。

综上所述,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不能违反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中国的中药材可以出口吗?出口退税有哪些规定?海关上有哪些规定?

中药材的出口,还需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由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的五种中药材和由国家管理需要保护资源的麝香、甘草及制品、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由经贸部签发许可证;其余二十六种,由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许可证。

中药材的进口国,各个国家对于药品的进出口管理都是很严格的。对于药品的检验更是苛刻,所以在价格方面都是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至于退税要看你是什么药或者什么价格,但退税税率已经上调到15%。

在“一带一路”的政策下,2017年二季度,已在丝路线国家建设16个中医药海外中心,受到沿线民众的欢迎。一带一路国家中药材出口相应暴增,尤其对东盟、印度及部分中东国家。2017年一季度出口数量1.4万吨,增幅达200%。

进口也同比增长17%。全年一带一路国家出口数量同比增长40%,出口额增长54%。然而对于其他非丝路国家,2017年中医药出口增速持续疲软,数量同比下跌1%,金额同比下跌15.00%,进一步的市场开拓遇到瓶颈。

扩展资料

中药的现代化

中药现代化来源于传统中药的经验和临床,依靠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手段,遵守严格的规范标准,研究出优质、高效、安全、稳定、质量可控、服用方便,并具有现代剂型的新一代中药,符合并达到国际主流市场标准,可在国际上广泛流通。这个过程,就是中药现代化。

其具体内容包括:中药理论现代化、中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现代化、中药生产技术的现代化、中药文化传播的现代化和提高中药产品国际市场份额。

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中药材品种

人参鹿茸蜂王浆当归(包括粉)田七(又名三七)

麝香甘草及制品杜仲厚朴黄芪党参黄连半夏

茯苓菊花枸杞山药川芎生地贝母银花白芍

白术麦冬天麻大黄虫草丹皮桔梗元胡牛夕

芋肉连翘罗汉果牛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药现代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药行业巨大危机:好药材都出口了,药渣才制药

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保证出口中药产品质量,维护其国际声誉,加强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注册管理工作。第三条 出口中药产品必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二章 质量注册条件第四条 申请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口中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具有否决权。

(三)有保证中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检验仪器及试验设备。

(四)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质检技术人员。

(五)具备完整、正确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检验规程和检验记录。

(六)企业应取得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第五条 申请出口中药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或高于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卫生部药品标准、地方标准。

(二)出口中药产品的说明书必须载明处方和剂量。

(三)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其主要成份或指标性成份的定性定量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标准中有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有害物质限量检查和杂质限量检查。第三章 质量注册依据第六条 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依据国家标准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标准,并达到《中成药产品剂型通则标准》中一等品、优等品质量要求。第七条 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还可依据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或双方合同的标准。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出口中药产品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制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药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出口中药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证书。第四章 产品质量注册程序第九条 出口中药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必须经过质量注册。注册的企业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需依照下列条款提出书面申请。

(一)出口中药产品的企业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索取并填写《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要求的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审查盖章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人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支付出口产品质量注册费。第十条 出口产品应附有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的检测单位按所报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在接到样品在二十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检验报告书,需向被检测单位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说明情况。第十二条 对检测合格的产品,由检测单位填写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书,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不合格者,由检测机构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申请人签发“不合格通知书”,产品经改进后,可重新申请质量注册。第十三条 产品检测合格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接组织或委托地方医药主管部门,对生产厂的现场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证书。第十四条 已获准使用质量注册证书的产品,其相应的法规、标准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注册。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批准使用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证书的企业及产品和现场管理要进行定期抽查和复验。第十六条 注册产品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如该产品标准重新修订或进口国另有新要求、增加新的质量标准,企业要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七条 有效期到期前半年,申请人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注册复验,如过期三个月,注册证书即自动废止。第十八条 使用注册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停止其使用注册证书。

(一)在复验、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

(二)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内外客户提出索赔、退货,责任在生产厂者。

(三)检测单位实施按标准检验时,出现一批不合格者。

药材/香料出口报关知识总结

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一、企业先要做 中药材出口报关代理 资质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4.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①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②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5.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二)出境检验检疫申报

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出口报关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检疫。

(三)网上申报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报检验检疫时,出口报关代理环节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在中国海关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2.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3.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二、海关查验

1.“需查验”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2.“需查验送检”指令: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命中的货物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予以放行。

三、海关对出境中药材实施监督管理

1.对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2.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3.货主或者出口报关代理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合格评定

经查验或送检合格的出境中药材,予以通关放行。查验不合格或检出不合格,且无法实施整改的,海关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境。

四、风险管理

海关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①有条件地限制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②禁止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③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④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中药材出口报关代理到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按照马来西亚最新要求,出口报关代理至该国的中药材不仅需要由专业公司进行辐照检疫处理,而且辐照处理企业还需获得我国海关出入境辐照类检疫处理单位资质。

做药材生意,具体需要什么证件,到什么部门办理?我是准备药材采购与销售的。 帮帮忙。

做药材生意,需要的证件是《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申请受理流程: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 筹建申请 (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扩展资料: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药能带出国吗

出国可以携带中草药,但是最好不要带。如果中草药含有可卡因等成分是不允许携带的。比如某些国家不允许携带动物类制品的药物(如阿胶、冬虫夏草等等)。

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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