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货运平台监管(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频道:进口清关 日期: 浏览:107

申请网络货运平台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全国网络货运申请资质条件:. 1: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2:拥有互联网信息平台. 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3: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4:运力量化、运输信息化. 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运输过程可视化,运输调度智能化,运输管理标准化,运输信息工具化,运输效益集约化. 什么是网络货运?. 网络货运在2016年提出,2017年开放第一批网络货运资质申请,于2018年2月12日由交通运输办公厅发布229家无车试点企业考核合格。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前些日子政府部门出台了一个关于网络货运平台的管理办法,有大神能够指点一下??

那个叫《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这可是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呢,权威性自然不必多说了,《办法》是在明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要说《办法》施行后对卡车司机的好处那就太明显了。

首先就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更大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让平台规范运营,这样的话,咱们卡车司机的权益也就得到了更可靠的保障。

另外,《办法》还要求对网络平台必须以承运人的身份跟货主签订承运合同,跟下游实际承运司机签订托运合同,这是啥概念?就是说货源信息啊、业务真实性啊都有了保障,换句话说,也就是咱们卡车司机的收入有了保证,收入水平也会提高,当然,司机也要尽到应尽的义务。

再有,《办法》也提到了对咱们卡车司机权益的保护,还要求网络平台更好地提供服务,如果对平台的服务不满意,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呢,是不是感觉地位提高了很多啊,哈哈。

个人觉得中储智运还是不错的,能够给卡车司机带来很好的服务体验,据说他们在全国的上万个货场有近千人的服务团队。

上海多部门约谈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如何加强平台安全防范意识?

1.政府应该提高网络货运平台准入资质。网络货运平台采用实名制注册,对注册身份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要求货主和运输企业上传营业执照、道路货运经营资质等信息,客服通过公信网查看证件真实性;对于车主除认证身份证真实性以外,还需持有与其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及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通过相关平台比对是否符合证件真实性。审核未通过的,均拒绝通过认证,也不能进行平台交易流程的操作。

2.平台自身要做到运营服务的标准化和安全防范。网络货运是基于信息化系统面向国内整车、零担市场推出的优质、规范、标准化服务。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统一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在流程方面,实现全流程监管,保证全流程透明化和可控性;在安全保障方面,采用托运方支付全款,平台按交易流程预付及结算的方式支付运费,避免发布虚假的车货源信息以及实际承运人的不规范运输行为,同时实行保险先行、赔付先行的关系人权益保障制度,确保托运方和实际承运人双方利益不受损害。拓宽了网络货运业务范围,利用物流公司的物流资源和网络货运资质优势,将网络货运业务范围延伸到多式联运业务上,进一步提升物流运输组织效率。

3.目前,同城货运正在发展黄金期。市场实际需求确切,虽然比较碎片化但潜力大,正好符合滴滴开辟新局面所需要的市场空间需求。更多增长需要参与其中的角色加速自身模式创新,服务优化,进而提升市场和物流产品的体验。

另一方面,“同城货运一直存在三大问题——计费标准存在分歧;搬运服务的乱收费;服务流程的非标化。”货运行业的集中度低、互联网化程度更低且消费者需求低频分散,因此一直缺少相对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广义上属于典型的非标品业务。所以我们不仅要制定相对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加强平台安全防范意识。

上海多部门约谈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这释放了怎样的信号?

在网络平台帮助人们取得种种贸易往来便利以后,随着传统门店业务的日渐冷落,客观地说,我们众多“执法部门”,如今的的确确面临着一种“几无法可执”的窘迫困境。

虽然月复一月仍然能够按时领取到那份代表着作为廉明裁判辛劳付出的薪资,但久居办公室中的“寂寞”,也真并不是一件让养尊处优之人多么容易承受的事情。

某种程度上,非常非常符合实际情况,如今的种种“执法活动”,竟然只能将“矛头”指向各类互联网平台了;

谁让,它们将不计其数的市场主体、原来属于“机关部门的客流”,全都“抢走”了呢——门庭冷落、无人问津,某种程度上正因“互联网平台”而带来。

然而,我们众多互联网平台,作为一极生长于单极权力系统中的一个分支,它们又跟那些纯粹市场主体存在显著区别;

众多互联网平台它们本身,跟更顶层的权力之间,大多都存在着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的联系。

正是这种与顶层权力之间的联系,让地方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同时就变得复杂了起来。

如今,与从前针对各类市场主体的高调执法工作迥然不同,面对各类互联网平台,我们的地方监管部门开始反复使用“约谈”这样的措辞;

也即,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活动,到底违不违法,其实难以界定——大多数情况下,相关活动都还没有立法,根本没有法律条款可以参照。

事实上,互联网平台之上各类交易纠纷的细节,因为并没有被实体监管部门掌握的缘故,导致众多实体执法机构其实就失去了针对相关事项的立法能力。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能期待,由平台方们自身,依托行业自律组织、依托行业竞争秩序,制订出各自各富特色、同时更为合理的“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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