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货如何处理
一、正面回答
出口货物退运处理流程:
1、了解是免税还是征税退运。一般出口货物退运有免税退运进口和征税退运进口两种方式;
2、排查货物,质检。根据出口货物的属性排查,判断是否质检及其他操作;
3、准备退运文件。准备双方签订的协议,还有其他相关材料,等待货物到港;
4、海关审单。货物舱单信息齐全之后,上传海关审单,开出查验通知单;
5、海关查验,通过放行。报关之后,等待海关查验,通过即可放行。
二、分析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三、退运货物范围有哪些?
货物进出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质量不合格,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2、货物的型号与购货合同的规定不符,且双方达成书面退运协议;
3、错发、错运而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4、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退运的货物。
海关退运怎么办理
一般退运或退运返修需要哪些资料:
1、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2、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
3、第三方质检报告,要翻译成中文+原件英文加盖章
4、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
5、退税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
6、原出口报关单
7、退运装箱单、发票、提单
8、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9、另附一份货柜清单说明
退运货物的操作流程
流程,货物
退运货物所需要的单证
1海洋提单、提货单
2进口发票、装箱单
3退运协议(中文、双方要签字,写明退运原因)
4报关委托书
5报检委托书
6出口核销单、报关单黄联、白联
7出口发票、装箱单
8致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说明退回来的原因)
9如当时是做手册出口,请提供手册
10如核销单已核销,至外汇管理局开具“已核销证明”;如已补税,至税务局出具已补税证明
11如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上海企业,请提供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有格式)
12.提供包装证明
申报直接退运的步骤:
1、全套单据不需预录直接递给负责退运业务的海关关员。
单据包括:手写联报关单、委托书、进口的发票,箱单、出口的发票,箱单、退运申请、退运协议、合同、提单、提货单等其它相关单据。
2、单据交给关员后,如果海关提出验货则先验货。验货结束后关员填写直接退运审批表提交科长、处长三级审批。(通常需要四到十天)
3、审批结束后,将单据分成进口和出口两票,同时预录。预录时需注意贸易方式为直接退运,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将出口的报关单号打在进口报关单的备注栏里,进口的报关单号打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
4、刷卡待现场交单后,先申报出口。待出口放行后,将放行单(下货纸)付在进口单据上递给负责进口退运的关员。
5、关员审单签字以后便可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退运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外贸出口货物退运,申请海关退运。
退运保税检测维修是指出口到境外的货物因各种原因需要返厂维修(更换元器件、重新包装、贴标等),这类货物改变传统的返厂维修,而在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办理相关产品的检测、返工、维修业务。提供深圳保税区维修场地与进出口报关、仓储管理服务,客户方提供维修技术人员与检测、维修设备,对出口到境外的产品或者设备出现问题后退运到深圳出口加工区保税仓进行维修后(无须征税进口到国内维修),维修好后出到境外客户手上。
方案一:深圳出口加工区出口退运保税维修
深圳出口加工区是全国首个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的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政策,货物在该园区就等等同于在国外,为退运返厂维修企业节约大量的运输、关税等方面成本,就深圳出口加工区而言,我司可提供自有近6000平米的保税仓库,多个保税检测维修车间;并为其中一条配备全自动生产流水线,可大幅度提高检测维修生产工作效率,节约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 可以为国内出口企业退运货物保税仓返修、软件升级、更换零件、更换包装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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