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报关模式(跨境电商报关模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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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是怎么清关的?

因此较之一般电商,跨境电商的关键区别在于跨境,其他如平台搭建、交易流程较于一般电商并无实际区别。从交易主体性质、进出口性质两个角度划分,跨境电商可以分为 跨境出口B2B 、 跨境出口B2C 、 跨境进口B2B 、 跨境进口B2C 等四个子领域,本文主要介绍的就是跨境进口B2C业务的清关流程。

从狭义业务上讲,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跨境电商等同于跨境B2C电商,包含代购、海淘等各种方式,只要是能够直接购买到海外原装产品、通过线上手段购买到的各类途径,都可以算作是跨境电商。

从海关监管机制上看,跨境电商是一种特有的海关清关通道,区别于常规的个人快件清关通道、一般贸易清关通道等。

本文介绍的均是基于海关监管机制角度模式下的电子清关流程 ,包含保税备货、跨境直邮两种模式。

国内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主要有三种途径,代购、海淘、跨境电商,差异如下:

跨境电商最开始的形式就是代购和海淘 ,国内消费者要么是通过国外个人或者买手直接购买海外产品,要么是在支持全球物流配送的国外电商网站直接购买。这两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

因此为了规范跨境电商市场,引导其合理发展,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了新税制,该类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从而形成了‘跨境电商’的专有概念。

“四八新政”的核心管理规则包含:

“四八新政”从税制、品类、购买限额、备案机制等各个方面对跨境B2C电商进行了规范,从而区别野蛮生长的代购、海淘跨境模式,形成了“跨境电商”的新概念。

“四八新政”监管政策下的跨境电商包含 保税备货 、 跨境直邮 两种业务模式。

保税备货、跨境直邮均是在‘四八新政’监管规则下的合规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均需进行商品备案,经营品类受正面清单限制,所有订单均需平台进行主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进行境内配送,因此有效避免了代购、海通等灰色区域。但由于备货地的配置差异,保税备货、跨境直邮在物流时效、商品品类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优劣势。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对直邮相对比较推崇,因为直邮模式可以提供完整的国外物流信息从而规避假货风险;对于平台而言,则是根据不同的运营策略,对两种模式各有侧重。

四八新政完善了跨境电商的相关税制,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再设立免税额。同时要求‘对于通过跨境电商入境的商品过往海关时需要三单合一,即支付单、订单、物流单三单要一致匹配’。

支付单由有支付资质的企业推送给海关,订单和物流单由跨境电商平台或提供保税仓仓储物流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推送给海关,海关核对三单信息,核验放行后才可进行境内段配送。

‘三单合一’的监管要求在国家层面有效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力度、征缴海关税费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保障,但同时也提高了跨境电商行业的进入门槛,由于需要和第三方支付、物流、保税仓及电子口岸进行系统对接,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成为业务开展的基础。

在实际政策落地过程中,三单合一也存在着很多变通方式,如部分关区仅要求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而有些关区(如成都、郑州)则要求‘四单’,除了订单、支付单、运单外,还需要由代理清关公司报送‘清单’;同时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均可由代理清关公司代为报送,但需要先向海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核。

在电子清关业务执行过程中,各关键节点流程如下:

各业务单据报送均为 异步执行 ,可分别报送至清关服务平台,但是电商平台为了提高清关成功率,一般会优化该清关流程,如会在收到支付单报送成功信息回执后,再向海关推送订单信息。

在电子清关过程中,有两个比较特殊的角色,第三方代理清关公司、清关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对应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清单报送海关系统后,根据相应的业务规则校验对应订单是否放行,只有查验放行的订单才可进行后续分拣、配送阶段。

三单合一监管规则下电子清关核心报送信息如下:

海关系统会按照以下规则对信息进行校验,确认是否放行;

对于税费,代理清关公司在海关设置有保证金账户,订单放行同时会对保证金进行扣减。

在三单合一匹配规则中, 电商企业代码、电商平台代码 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点,订单申报信息中包含电商企业代码、电商平台代码,但支付单申报信息中仅包含电商平台代码,即海关系统的关注点在于订单、支付单需要发生在同一个平台,但支付企业与电商企业是否签订协议并不重要。这就为在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这样的B2C平台上开店的电商公司提供了报关途径。

实际上,在业务开展筹备期进行海关备案时,企业也是需要申报电商平台是自建还是挂靠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当然,挂靠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本身首先需要完成海关备案,否则会导致后续订单清关失败。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进口报关清关|跨境电商的进口清关模式有哪几个?

目前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清关模式主要有四种:CC(采购模式)、BC(海淘模式)、BC(直邮9610模式)、BBC(保税1210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的主要模式

1、9610-一般出口模式

一般出口模式(9610出口),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企业或平台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

2、1210-保税出口模式

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备货模式”。

1210要求开展区域必须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从2013年开始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进行,第一批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前海为前驱,后有福州、平潭、天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发展跨境电商,现在已经是10个试点城市了。

简单来说,商家将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物流配送至消费者手中。

优点:提前批量存货到保税仓库,国际物流成本低,订货后立即从保税仓库交货,清关快,并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用户体验良好。

缺点:使用保税仓库有仓储成本,备货占用资金大。

适用:业务规模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备货降低采购成本,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降低国际物流成本。

3、9610-直购进口模式

海关总署曾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表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小额多单的特点,传统的B2C出口企业主要在物流中使用航空包裹,邮政邮件,快递包裹,快件等。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不包括模块贸易。据海关统计,新增9610海关代码将分开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有利于监管。

简而言之,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电商企业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优点:灵活,不需要提前备货,相对于快件清关而言,物流通关效率较高,整体物流成本有所降低。

缺点: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从海外发货,物流时间稍长。

适用:业务量迅速增长的阶段,每周都有多笔订单。

4、1239-保税电商A模式

18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与“1210”监管方式相比,“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同时,区别于“1210”监管方式的是,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10个试点城市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跨境电商报关流程

一、正面回答

1、准备报关单证:在货物抵达海关之前,需要准备好清关所需的单证,包括商业发票、产品清单、报关委托书、运输公司装货单、核销单等。在货物出口清关之前,一定要检查单证是否齐全,避免因为单证的问题被海关扣货,影响货物的运输时效。

2、正式报关:在准备好资料之后,开始正式报关。正式报关需要将详细的资料提交给海关,海关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核、查验,如果一切没有问题之后,会放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超过当地海关的关税起征点,还需支付对应的关税。

二、分析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三、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模式,是近年来非常火热的创业项目,跨境电商有三个独立主体构成,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在跨境电商交易活动中,电商企业发送订单报文到海关系统、物流公司再发送物流报文到海关系统、支付公司最后发送支付报文到海关系统,这样订单、物流单、支付单在海关系统完成“三单对碰”,海关放行后提货出监管车发国内快递至顾客手中,完成整个跨境电商交易行为。

9610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流程

9610跨境电商出口模式流程如下:

1、企业注册。凡是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

2、通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出口明细清单;

3、离境结关。申报清单放行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通过运输工具运输离境,对应进口申报清单结关;

4、汇总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汇总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形成出口报关单,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则不再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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