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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风险防范!
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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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成为质量和品牌的竞争。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必须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强化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科技创新是打造品牌战略的重要载体,企业必须把科技创新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产品研发,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此遏制“反倾销”。着眼于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外贸企业既要向国际标准看齐,并逐步向“制定标准”的方向迈进,这是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最有力举措。
(二)加强汇率风险控制
控制汇率风险,是我国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务实之举,只有有效控制汇率风险,才能实现企业赢利最大化。我国外贸企业要想有效的控制汇率风险,就必须积极主动的融入到国际汇率下的期货市场,在开展国际贸易中用好、用足、用活“锁定汇率”,以达到控制汇率风险的目的。比如要学会合理运用“计价货币”,可采取“出口用硬币、进口用软币”的方式进行计价;在企业议价能力不强被迫接受“出口用软币、进口用硬币”的情况下,必须对价格做出调整。总之,外贸企业必须通过一系列形之效的方式加强汇率风险控制,最大限度的规避与之相关的风险。
(三)增强法律防范意识
增强法律防范意识、严格遵循法规办事,是我国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重要保障性举措。目前我国进出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并且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强化对《对外贸易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条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运用和执行能力,推动国际贸易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的轨道,以此提高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主动性。
(四)建立资信认证体系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通过建立资信认证体系,强化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是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重要基础。我国外贸企业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必须通过资信调查摸清拟交易对象“底细”,详细了解拟交易对象企业资信情况,首先要对营业许可、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货物情况、办公地址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要调查拟交易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信用指数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是否进行交易。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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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不断增多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日益增长,给我国外贸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外贸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通过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强汇率风险控制、增强法律防范意识、建立资信认证体系来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努力在国际贸易合作与竞争中赢得优势、获得效益。
加拿大出口到中国的产品通常有哪些
加拿大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有:
1、资源类产品。
如:木浆等纤维状纤维素浆、废纸及纸板类别;
2、大量的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类,动、植物油、脂、蜡;精制食用油脂类,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沥青类,谷物、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等等资源产品和农产品;
3、高科技产品。
如:车辆及其零附件,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等等。
另一方面:加拿大从中国进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
家具、寝具等、灯具、活动房类,玩具、游戏或运动用品及其零附件,塑料及其制品,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等等。
扩展资料: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中:
代理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五)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对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按规定办理许可证,不得交由委托人(包括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代办。
对国家实行进口证明,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由委托人或由代理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进口证明、登记表。
参考资料:中国商务部-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代理进口合同是个什么性质的合同?是代理还是委托?
在合同法上叫“委托合同”;在民法上叫代理。此处的代理与民通则上的代理有很大的不同处,被代理人的地位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些业务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办理,比如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五)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第十二条 代理人要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 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代理人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代理人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 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委托人拒绝预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代理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所得归代理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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