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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怎么申请?
申报条件(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1、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传统货运企业、多式联运企业、甩挂运输企业等均可申报。
2、具有从事互联网平台运营经验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有功能完整的互联网平台系统,具有运单受理、车辆在途监控、车辆及司机信息管理、服务评价等功能。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体系、风险控制规范体系、信誉考核规范体系、无车承运管理规范体系等,具体信息化系统可以联系小滚珠。
3、试点期间能够优化运输组织,完成一定数量货运量,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上传运单和资金流水,有整合一定数量货运车辆。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扩展资料:
开展无车承运人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在于,其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
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场、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对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我国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还有待探索完善。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对于推进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车承运人
我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货车,可不可以找车承运
随着国内各省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开始陆续申报无车承运人资质,导致各省对物流企业相关政策的考核/审查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很多申报无车承运人资质的公司已经都打出了“什么样的物流企业,不管你运输的是什么,只要你做物流,都可以参加申报无车承运人资质”的宣传语,让很多看好无车承运人发展前景的物流企业蠢蠢欲动。但是其实无车承运人资质申报并不是所有物流企业都可以参加申报无车承运人资质的,快来了解下哪些物流企业是适合参加无车承运人申报呢?
无车承运人到底是干什么的
无车承运人是说个人或者是单位不拥有车辆而在从事货运业务(货物运输)。无车承运具有两种身份,对于托运人而言,它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而无车承运人一般是不会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的,只从事一些货物分拨、运输方式、运输线的选择路、运输组织等工作,其收入具体主要来源于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输差价。
其实也很好理解无车承运人是干什么的,就像我们平时的滴滴一样,在乘客出行方面,滴滴没有一辆车,但是它却成了出行的载客工具,那么在物流货物运输方面,无车承运人就和滴滴的运营模式一样了,只是一个是载客而一个是运输货物的区别。具体申报无车承运人,需要先获得试点的资格,然后有属于自己的无车承运人平台。
无车承运人不能申报的企业
上述所说,无车承运人不是所有物流企业都可以参加申报无车承运人资质的,有哪些企业不行呢?第一:申报无车承运人企业(一下简称“企业”)有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且没有整改的。第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第三:在业务合作期间实际承运人,发生过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是不可以申报的。第四: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是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企业,不能申报。
哪些物流企业是适合参加无车承运人申报呢?
除了营业执照和一些必要的财务报告外,还需要其他材料来证明企业的实力。例如,企业信息化系统的介绍等,最重要的是需要出具一份试点方案,根据这一方案,政府需要对企业是否符合申报的条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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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对无车承运人试点资质的申报比较严格,想申报的企业需要通过有经验而且必须满足无车承运人信息化平台的要求进行协助才行。
最后拿到资质的时候,别忘了还有一年的考核哦。
武汉网约车新规定要求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三)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责令被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或者车辆退出营运,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或者车辆的信息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五)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者喷涂网约车标志,但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六)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八)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保证车辆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联网状态正常;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和交易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三)、(五)、(七)、(八)、(九)、(十一)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六)款规定的,由物价、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八)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件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通报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乘坐网约车注意事项:
1.你经常使用的打车软件中,往往有“紧急联系人”选项设置。这一项信息的设置,通常可以实现自动分享行程以及紧急求助功能。目前,滴滴、嘀嗒、神州等平台均可设置紧急联系人
2.约车后查看平台司机信誉度及出行次数。如果司机信誉度较低,或者出行次数寥寥无几,便需提高警惕。
3.将乘车车牌号告诉家人或好友。上车后,把出行记录截图发给家人,并打电话告知自己行程,这样司机听到后,想图谋不轨也会有所顾忌。行驶过程中,把定位信息分享给家人。
4.尽量坐在后排。出行时如不是顺风车,可优先选择做后排,这样司机即便想发动袭击也不方便,乘客可有缓冲时间求救或采取自救措施。
5.提前熟悉路线,注意司机绕行情况。司机绕行或者远远偏离既定路线,可询问司机缘由并要求司机停车。
6.乘车时尽量开一扇窗。一旦遇到司机图谋不轨,可及时对外求救。
7.不拼车。半路有人要求拼车,坚决做到不认识不拼车。
8.途中打起精神。途中注意观察司机,尤其是夜里时,注意不玩手机、不听音乐防止走神,特别强调的是不要打瞌睡。
9.财不外露。途中不要显露自己的身份及财务状况,以免勾起不法分子歹心。
扩展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武汉人民政府_武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小型加油车办理哪些证件才能营运
危险品行驶证,危险品营运证,危险品上岗证,危险品从业资格证,要是自己上户的话就要先找好有危货资质的挂靠公司,不然上户非常麻烦。\x0d\x0a\x0d\x0a给小型加油车上户,不能以私人名义上户,需要找到有危运资质的单位上户,联系危险品化学公司,挂靠单位上户。\x0d\x0a小型加油车上户要出具购车发票(购置附加税),整车合格证(校对检验公告),底盘合格证,需要东风和福田等底盘公司出具底盘合格证,罐体检验报告(一般拿行车营运证的时候用)。然后驾驶员要去车管所办理"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x0d\x0a开小型加油车的驾驶员除办理行车证,营运证以外还需要办理“危货从业资格证”。\x0d\x0a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x0d\x0a危险品从业资格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如油料、爆炸物品、化工原料等)运输的驾驶员,除有驾驶资格证外,还要到当地运输管理部门经过相应的培训后发给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危险品运输。\x0d\x0a上户手续:\x0d\x0a1,机动车辆发票。\x0d\x0a\x0d\x0a2,车辆合格证。\x0d\x0a3,罐体检验报告。\x0d\x0a4,挂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x0d\x0a办理加油车营运证需要:押运员证危险品上岗证普货上岗证
无车承运人的申办资质需要什么?
“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也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前身。“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和网络货运的区别:
在申报时间上,无车承运人和网络货运是有区别的。无车承运人申报时间是有限制的,根据各个地区的政策发布时间为准,每个地区申报时间不统一,大概在一个月左右,如果答辩失败,只能等待下次申报开放时间。网络货运在申报时间上没有限制,每月都可申请,根据每个地区的规定,每月提交申报方案即可。
阿帕数字提醒大家在资料的准备上,无车承运人和网络货运也是有区别的。网络货运资质申报新增了以下两条企业资质: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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