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 2、药品变更管理办法
- 3、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情形分为
-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几次吗
- 5、药品变更有哪三种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
法律分析: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药品变更管理办法
药品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是指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药品上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事项和内容的变更,以及变更指导原则列明的变更情形,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第三条【鼓励变更改进原则】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或带来潜在风险。
第四条【持有人义务和分类管理原则】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有关指导原则制订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标准,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和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
第五条【变更分类管理】变更管理类别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分别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持有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变更管理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指导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进行研究;负责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重大变更及境外生产药品的中等和微小变更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许可、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情形分为
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的分类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药品生产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变更,仅需审核资料即可完成变更。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注册管理办法第78,79,80条规定)。药品注册管理事项的变更是指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其中药品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包括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生产企业等信息,其附件包括经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以及上市后研究要求等。
二、持有人变更流程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持有人变更按区域进行划分有以下三类:(1)境内生产药品持有人的变更;(2)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3)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
如果按照持有人主体是否变更进行划分,则分为持有人主体改变和持有人主体不变两类,具体如下:
1、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申报流程
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生产场地变更为例):
2、持有人主体变更申报流程图
持有人主体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是否变更为例):
三、变更审批及实施时间
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申请时间根据变更类别(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及是否需要技术审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区别。
1、审批类变更申请时间:不需技术审评最长3个月,需技术审评最长6个月,若发补,最长需11个月。
(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资料;
(2)审评时限:单项申请60日,合并申请80日,延长时间不超过1/3。
(3)技术资料补充时限:80日(不计入审评时限)。
(4)行政审批决定:20日
(5)制证,送达:10日
2、备案类变更申请时间:最长3个月
(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法定资料;
(2)资料审查:3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3、报告类变更:年度报告。
4、变更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变更批准后6个月。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是《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细化,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互辉映、相互配合。它强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对行业内关注的药品持有人转让、生产场地变更等焦点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为药品研发注册管理人员指明了工作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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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几次吗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5次。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落实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风险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责任主体,规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分类原则和常见情形,为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提供了充足依据。本文将对药品上市后变更事项进行梳理和总结,旨在为药品注册申报人员提供参考。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药品生产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变更,仅需审核资料即可完成变更。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注册管理办法第78,79,80条规定)。药品注册管理事项的变更是指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其中药品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包括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变更有哪三种变更
药品变更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大类:注册类变更、生产监管类变更、质量体系类变更。
注册类变更,就是涉及到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时,需要启动注册类变更。4个附件分别为: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内包、中间体、成品)、标签、说明书。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又可分为重大、中等和微小变更。
生产监管事项的变更,又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即为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若有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许可事项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的变更。
质量体系变更,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质量体系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或除却上述两种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
法律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药学相关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并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向中检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未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药品注册检验。原则上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只能提出一次药品注册检验,不得同时向多个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药品注册检验。
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验资料应当与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应内容一致,不得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变更药品检验机构、样品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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