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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出口退税企业备案登记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登记。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11月1日起:
1、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5、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企业如何在海关备案
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海关注册、变更、注销业务,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我要办事选择地区帐号注册或登录企业资质海关通用资质。
2:“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证合一”渠道申请海关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请问一下现在新注册的公司海关注册成功后,检验检疫备案还需要申请吗?
不需要了。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第五条 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第六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第八条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第九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十条 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第三章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的通用标准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以及贸易安全等内容。
高级认证企业的单项标准是海关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认证标准。第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八条 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
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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