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公司经营范围(无车承运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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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公司的经营范围

货运公司即实物分配,包括企业、销售商自身的运输、仓储、包装和搬运等活动的公司。如今货物运输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货物运输公司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货物运输公司的经营范围

货物运输、汽车 修理 、货物配送、物流咨询、交通信息化服务和道路救援等。

货物运输公司的基本信息

货运公司即实物分配,包括企业、销售商自身的运输、仓储、包装和搬运等活动的公司。

运输首先作为"第三利润源"而引起重视的,所谓第三利润源,是针对企业的利润来源而言的,企业第一利润源来自企业销售额的增加,第二利润源是生产成本(针对制造商而言)或者进货成本(针对流通商而言)的降低,而由降低成本所得的利润则成为企业第三利润源。 在这里,运输被定义为对物资的流通配置,包括制造商、流通商的装卸、运输、仓储、搬运等一系列的过程,对货运的重视被提高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高度,成为货运定义的第一个转折,货运公司正常主要以海、陆、空三种的运输工具为主。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既把船、港、货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业务。

按实际业务程序介绍一些主要的货运单证。

托运单(BOOKING NOTE)

托运单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 贸易合同 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装货单(SHIPPING ORDER)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收货单(MATES RECEIPT)

受货单又称大副 收据 ,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我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各联作用如下:第一联由订舱人留底,用于缮制船务单证。第二、三联为运费通知联,其中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帐单向托运人托收运费。第四联装货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货装船。第五联收货单及第六联由配舱人留底 。第七、八联为配舱回单。第九联是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 申请书 。货物装船完毕后,港区凭以向托运人收取港杂费。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装货清单(LODING LIST)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装货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舱单(MANIFEST)

舱单是按照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由船公司根据收货单或提单编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详细情况,装卸港、提单号、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标记号码等。

货物积载图(CARGO PLAN)

货物积载图是按货物实际装舱情况编制的舱图。它是船方进行货物运输、保管和卸货工作的参考资料,也是卸港据以理货、安排泊位、货物进舱的文件。

提货单(DELIVERY ORDER)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

物流管理主要有4个特点

(1)以实现客户满意为第一目标;

(2)以企业整体最优为目的;

(3)以信息为中心;

(4)重效率更重效果。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或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包裹提单 PARCLE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最底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COMBINED B/L 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分提单 SAPARATE B/L 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过期提单 STALE B/L 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交换提单 SWITCH B/L 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

倒签提单 ANTE-DATED B/L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即使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货运提单 HOUSE B/L 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缺乏提单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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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最新的无车承运人政策有哪些?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人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但是目前无车承运人所面临的最大税负问题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即:虽然现在无车承运人可以给货主开具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无车承运人一方。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无车承运企业向托运方开具运输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足额进项抵扣,一是个体运输户流动性强,无法实现有效管理,代开发票困难,二是即使代开也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税率。因此,在营改增之初,无车承运企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水平直接联系第三方代开或要求个体户自行提供第三方代开发票,导致运输行业虚开发票风险较高。

2017年第30号公告的出台,承认了无车承运业务链条中实际承运人的纳税地位,扩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旨在实现无车承运业务增值税税负有效降低的目标。

1.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车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2.条件:必须由无车承运企业实际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包括燃油费和路桥费;上述生产资料的消耗必须与实际承运业务匹配。

3.必须为实际承运业务使用,强调无车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业务的过程管控。

税总函〔2019〕405号:网络平台道路货运企业可代实际承运人开票

考虑到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散乱众多且普遍不愿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征管现状,为提高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实现无车承运到网络货运的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发布税总函〔2019〕40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并严格税总函〔2017〕579号的规定,对网络货运企业为平台会员代开发票条件予以明确: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平台承揽的货运服务代开;

2.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发票需备注纳税人名称、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3.应签订承揽运输服务合同,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信息统一留存。

资金流水单与运单不匹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539号)曾披露,经对无车承运人试点进行调研,发现无车承运业务普遍存在,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低。部分试点企业上传的运单为车货匹配业务单据,而非承运业务单据,导致大部分运单数据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流水记录,试点企业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仅为19.9%,仍然存在线上刷单、线下交易的灰色操作,部分试点企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车承运,未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历时3年,无车承运人试点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交通部2019年9月6日公布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网络平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无车承运、网络货运,归根结底要回归到“承运”这一业务实质,前述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也为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方向,平台企业应从入网车辆的身份核验上,确保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其次,个体运输户提供的燃油费、路桥费发票的入账,应关注真实性与相关性;再就是严格按照税总函相关规定代开发票。

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没有车,能开运费发票么?

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没有车,能开运费发票。

因为公司在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是可以开票的,这种情况很适合申请网络货运资质,可以自行在平台开票,可获得地方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开发票。。可以选择到税务开具按税务的要求提供材料,或者有资质企业开也是可以的,税率都是一样的,全国统一。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业统一发票;所谓的“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包括地方税务局代开部份)准予抵扣;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也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无船承运人备案与无车承运人备案有什么区别?

无船承运人可以是货代或则船代,但是货代不一定都是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较早是要在交通部备案,并且缴纳80万保证金的,可以出具自己的备案提单,承担法律责任,一些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货代,可以直接向船公司订舱,而无此资质的货代,则不行。

但是现在,这个无船承运人资质,已经不需要向交通部缴纳保证金了,就可以办这个证,祝企创业集团办理只需要2000元,就可以办无船承运人备案资格。

无船承运人实际上也叫无船公共承运人,简称NVOCC。通俗来讲,无船承运人就是不经营海运船舶却可以提供海运服务的承运人。其业务范围一般有,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等。如果有必要,无船承运人还可以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而对于无船承运企业来说,企业备案之后,除了可以与船公司签订运价协议,还能以自己企业的名义签发海运提单,接受货运代理同行的委托货单,另一方面还可以极大的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那么,审批改备案之后,无船承运人该如何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备案所需条件如下:

1.企业主体需要是物流或者货代类企业(不同地区政策不同);

2.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3.企业经营范围需要包含“无船承运”或“无船承运业务”项目。

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联系人信息和一些其它补充材料。在无船承运人备案结束后,无船承运企业还应当按相关要求在中华航运网进行运价备案。

无船承运与无车承运有什么区别?

之前有客户问我无车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的区别,这里我给大家说一下。无车承运人其实是由美国的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简单来说,无车承运人是不拥有运输车辆,但可以用承运人的名义接受托运人的运输委托,并向托运人签发运输单据、收取运费的人。对货主来说,无车承运人是承运人,但对实际承运人来说,无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而无车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区别无非就是一个走的陆路,而一个走的是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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