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海南自贸港至非洲国际远洋集装箱干线开通,对当地港口发展有何助力?
- 2、国际海运如何办理
- 3、北极航运将改变世界格局(一)
- 4、国际海运价格如何查询
- 5、2019年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贸港至非洲国际远洋集装箱干线开通,对当地港口发展有何助力?
海南自贸港至非洲国际远洋集装箱干线开通,对当地港口发展的助力如下。
一、海南自贸港至非洲国际远洋集装箱干线开通
海南自贸港区-非洲国际集装箱运输干线在洋浦国际集装箱码头正式开通,成为海南第二条跨洲际集装箱运输通道。目前,洋浦港已拥有40条对外贸易航线,进一步突出了海南,西部、海路和新的国际运输枢纽的作用。
二、对当地港口发展的助力
这条航线是中远海运集装箱公司负责的,目前已投入2条3500箱的集装箱船,每两个星期一次,主要航线包括上海,宁波,厦门,蛇口,南沙,洋浦等重要的沿海港口。
其他国外的港口还包括:新加坡,加纳特马,尼日利亚奥内,贝宁科托努,科特迪瓦阿比让,科隆坡,斯里兰卡,马来西亚,马来西亚等。这些港口可以为海南西非的矿砂和原木的直接出口提供贸易途径,进一步提高物流时效,降低海运成本。
该航线的建成,既弥补了海南至非洲的货柜运输缺口,又扩大了洋浦的对外贸易网络,也为洋浦海运口岸的国际化和对外辐射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并为洋浦建设一个区域性的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发展外贸水水中转、建设印太平洋的重要门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条国际航线的开通,使海南的对外贸易公司与非洲的贸易直接联系更为快捷,同时也为北部湾周边港口向非洲运送商品提供了新的途径。
今年1-8月,受疫情持续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海南八月份疫情暴发,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已完成101万标箱,较上年同期增幅超过35%,海南自贸港的发展充满了生机与弹性。
国际海运如何办理
一、正面回答
海运出口操作流程:
1、在出口货物快要备妥准备出运之前联系客人,询问出运港所在城市货代的联系方式;
2、联系货代,找船公司订舱;
3、货代给进仓通知单,工厂安排送仓或者安排集装箱到工厂装柜;
4、同时,将准备好的全套出口报关单据,发票,箱单,报关委托书提供给货代报关;
5、货物装船后,工厂可以凭全套出口单据复印件找客户收货款待款到后寄正本单据或者电放给客人;
6、货物到目的港后国外客人凭单据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分析
海运出口在国际海运方面是指通过海运的方式从一个国家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需要准备报关单证,提单,报关单证需要的文件,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销售合同,报关单,品牌声明书,提单等资料。
三、海运出口的方式有哪几种?
整柜出口就是以集装箱的方式出口。比较小的货物,客人要的又不急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散货的方式出口,整柜出口和散货出口是海运比较常用的出口方式。散杂船出口是以散杂的方式出口。滚装船出口是指货物直接通过船舶首尾或两舷的开口,以及搭到码头上的跳板,用拖车或者叉车直接装上船的方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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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航运将改变世界格局(一)
北极航运路线是船舶用于穿越北极部分或整个北极圈的海上航线。 根据气候和实际需要,沿着加拿大北部和阿拉斯加海岸连接大西洋的航路叫做西北通道。靠近俄罗斯、北欧一侧分别通过太平洋和大西洋进入东亚或欧洲的航路叫做东北通道。
北极航线的产生与全球变暖、温室效应息息相关。到2020年,加拿大北极群岛除小部分区域的海冰密集度仍保持在70%左右外,其他部分已基本无冰;西北航道的西部海冰密集度约为20%,船舶基本可以通航;东北航道密集度均低于20%,夏季可以全线通航。到2040年,西北航道大部分水域接近无冰,东北航道的海冰密集度也均在10%以下,完全适合船舶航行。届时,它将成为连接亚洲与欧洲、北美洲的新海上“丝绸之路”,开辟国际航运新格局,并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北冰洋航线的开通不但使东北亚国家较容易获得北极的资源,而且能成为一条便捷的、经济的国际战略通道,拉近亚洲与北美、欧洲之间的距离。由此可见,北极地区必将成为各国暗战的战略新边疆。
北极航线的优劣对比。
第一,总航程与航行时间较短是北极航道理论上最大的优势。船舶经北极航道到达欧洲或美洲,总航程最长预计只有6700海里,耗时约22天,平均航程缩短近3000海里,航行时间有望缩短9-10天,理论上而言不仅能够节约不少燃料油开销,还能有效地提高货运效率。第二,总通航成本低。航程与时间的减少,这意味着船舶燃料、人工、物料包括资金价值等与时间相关的成本也将降低30%左右。另一方面,相比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居高不下的通行费,即使雇佣破冰船开道,北极航道总体费用也相对较低。
第三,与传统欧亚航道相比,地处极地海域的北极航道在总体安全性方面也更具优势。船舶不仅可以避开经过海盗猖獗的亚丁湾海域、东南亚地区海域。而且绕过了目前政治经济形势敏感的波斯湾地区。同时,由于航道总体通航密度不会太高,因此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更低,总体的航行安全性也会更高。
航运费用构成目前的北极航道依然不太好走。 首先是通航的时间短,一年中只有极昼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出现勉强通行的航道,一旦进入冬季整个北极又会重新封冻;第二是航道危险,即便是海冰融化之后的航道,也经常有连片的浮冰,需要破冰船开路,要是遇到冰山,那就只能躲着走;第三是基础配套还不健全,沿线的一些港口无论是补给还是装卸能力都很欠缺;第四是一些技术困难,比如通讯、导航、保险之类的,通讯的话,过了北纬75度,就只能通过铱星系统联络(其他的卫星都不在这个角度上),导航的话,北极只绘制了9%的海图,保险的话,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依然认为北极航线风险过高不受理相关保险
北极对世界政治经济的影响。
一是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天然气开采前景无限。 北极地区有地球上最大的锡矿,镍、钯和铜的产量也很高。加拿大的巴芬岛是地球上未开发的最好的铁矿石产地。这里还有可再生资源:巴伦支海和白令海的水产(渔业)以及丰富的淡水资源。但是,北极地区最有价值的资源是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资源。据美国统计,这里的天然气占全球未开发天然气储量的30%以上。
二是北极地区拥有最便捷的航道,控制北极地区,就等于控制未来世界的咽喉要道。在第一部分已经进行了论述,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三是北极地区具有非常重要的军事价值。 未来太空战争,北极地区将成为各国的前沿阵地。控制北极地区,不仅可以缩短对战略导弹监控的时间,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利用北极地区特有的区位优势,对其他国家卫星和导弹实施攻击。所以北极就像是一个新的炸药包,正好在美国和俄罗斯之间,因此,美国和俄罗斯这两个军事大国在北极地区搞军备竞赛,争夺势力范围,有可能会导致北极地区爆发世界大战。
北极航线对我国的影响。
一是改变中国在进出口方面,尤其是石油资源,从波斯湾到马六甲海峡,一路上受制于人的劣势地位。
二是交通运输重心的北移,对我国高纬度的北方的渤海湾港口,如大连,青岛,天津三大港口是极大的利好,三座城市会因为北极航线的开通而高速发展,我国的航运布局将由南向北偏移。同时南方的港口,深圳,广州宁波受到影响,港口城市北方更强的格局由北极航线的全面开通和奠定基础。
三是对于投资置业来说就是另外一个方向。
后续我将从北极圈周边国家的实力以及中国的参与方式来介绍。
……未完待续。
国际海运价格如何查询
方法一:网上查询
很多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官方网站会有一个自助询价系统,只要你按照上面提示输入各项信息,就能得到一个收费方案,不过这些方案不是很详细,只能提供一个参考价格。
方法二:致电咨询
你可以拨打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官方电话,将自己的需求说清楚,比如从哪里运输到哪里、要运输哪些东西、什么时候运输等等,专业国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提供一个相对准确的报价方案,想要获得更精确的价格,就需要预约上门评估服务。
2019年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机场、航道、公路、铁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应当与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量,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机场、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在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措施。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服务标准化体系包括邮轮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旅行社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在邮轮口岸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进境和出境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推进邮轮船舶供应服务便利化,加快邮轮相关服务贸易发展。
本市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船舶供应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引航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条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构建以上海为核心、立足全国、辐射全球的枢纽航线网络。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权和新增航班时刻资源,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鼓励主运营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以及国内外其他航空公司和航空联盟共同建设品质领先的世界级国际航空枢纽。
第二十二条本市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地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多式联运,加快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本市应当推进公务机基地建设,持续优化公务机基地的功能品质,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地面运行组织,推广应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机场安全运营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业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为航运交易业务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规范航运交易行为,提供航运交易动态信息,拓展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维护航运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航运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本市支持上海航运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航运指数,提升上海航运指数的国际影响力。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发航运指数衍生品。
第二十七条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航运融资信息交流,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本市推进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培育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支持各类与航运相关的损害理赔机构落户本市,提供航运损害案件赔偿、补偿的相关服务。
本市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
第三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有竞争力的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落户本市。
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开办和租房等方面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鼓励上海航运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本市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本市鼓励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信息网络,实现航运资源集中管理与集成应用,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
第三十三条航运相关企业应当提高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建立并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营。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航运装备制造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市场推广。航运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
港口经营人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设施技术改造,完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处理系统,加强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本市主要港口码头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的,靠港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岸电。推进航空企业使用桥载能源设备供电。
本市推进与相关省市建立区域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第三十五条本市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以技术先进、成本经济、建造高效为目标,优化主流船型设计,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
本市鼓励船舶制造企业重点研发大型集装箱船、液化气船、邮轮等船舶。
第三十六条本市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等的研发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支持航空高端维修业务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空维修中心;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推动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五章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七条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十八条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驻沪机构改善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驻沪机构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查询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航运相关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综合服务平台,有序推进航运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第四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运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
市教育、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航运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各层次航运专业人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航运人才引进配套政策,整合航运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健全工作和服务平台,落实航运人才在户籍办理和居留许可、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支持航运企业、机构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优秀航运人才。
本市支持航运智库发展,为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一条本市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提高航运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国际交流,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形成有利于航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提高税收服务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航运企业、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驻沪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第四十四条市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驻沪机构共同加强对高风险危险货物的风险管控,建立高风险危险货物联合监管机制。
本市推动与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促进形成航运文化服务设施齐全、产品丰富、特色显著,市民航运知识普遍提高的航运文化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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