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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订仓国际货代可以免税吗
可免征增值税。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给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免税范围仅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
货运代理企业开免税发票的情形
根据国家政策来。
根据《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际货代业税改追踪:所有业务均能免税吗
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税42号文,推行已经“满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现了全行业免征增值税,各地方税部门出台的执行细则也较为统一,此前企业担心的政策执行中的地方差异有望避免。未来,免税政策的扩容及操作流程的简化等,成为业界的新期待。
期待一:所有业务均能免税
广泛的业务范围与严格的免税规定间的矛盾,成为42号文落实的一大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文,将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范围,从直接货代扩大到间接货代,受到企业一致欢迎。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货代业务都在42号文的免税之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
根据42号文规定的免税范围,“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但这其中并未包含转运、仓储等同属于货代企业服务项目的业务。
此外,为了加强对国际运输等行业的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或者免退税的管理,201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专门出台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起点和终点都做出了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货代业国内段的托运、仓储、分拔等业务,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货代行业作为国际运输各个环节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采用的是“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装卸、中转、分拨等多个环节。国内段业务无法免税,无疑将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
为此,在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的会议上,有业内人士建议货代企业注册两家企业主体,一家按照免税政策,承担运输工具进出港、引航、靠泊等业务,另一家承担国内段仓储、托运等非免税业务。
不过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刘学德表示:“同一家企业,同样的业务人员,以两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营业统计、财务统计的难度都将加大,这种方法只能作为临时的应对措施。”
期待二:普票与专票可以并行
由于地方执行细则的不同,不少地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表无法并行,企业经营受到影响。
在42号文正式实施前,包括上海、青岛、大连等地的税务部门,均出台了政策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则。
青岛地区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与委托人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分别核算,同时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转出,可以按应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大连则规定,“试点纳税人享受免税规定的,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的规定与大连类似,“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核定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适用免税政策。”
据了解,42号文上海细则出台前,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曾与上海市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建议“有国内仓储业务、自有运输车辆从事非国际运输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同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用于国际货运业务和国内业务。”但这一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刘学德表示:“一个业务主体只能开具一种类型的发票,货代企业承接业务后,自行承担国内段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向货主开具普通发票没有问题,但如果需要第三方完成国内段业务,需要专用发票做抵扣,发票就成了问题。”
细究各地实施细则不难发现,目前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规定,各地的政策并不相同,随着企业诉求的增强和未来政策的完善,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期待三:简化免税操作流程
繁琐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
针对现行的免税申请业务,企业普遍的反馈是,业务的申办和管理流程过于复杂,简化流程的呼声强烈。
按照42号文及各地细则的要求,办理免税业务除了要提供多项申请资料外,已获得备案的货代企业要做免税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填报《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该表格包含船名、航次航线、货类、提(运)单、合同及金额、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诸多项目,成为被吐槽最多的一点。
青岛航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崔红军笑言:“免税申请要填写的表格,比我们自己统计的账目还清晰。”青岛某间接货代公司提供的一组数字也颇能说明问题,该公司在42号文执行后,当月减免了税费30余万元,但由于庞杂的统计、申报、核算等工作,增加了人工支出近10万元。
刘学德坦言:“免税细则要求太过复杂,不利于政策的尽快落地。”他认为,42号文体现了税务部门的.事后监管,这种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方便企业操作和部门监管,但复杂的操作流程,既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双方的操作成本都将大幅提高。“我们期待能减少中间环节,以低成本的方式保护税源。”
期待四:免税范围再扩容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完成,相信货代行业免增值税政策将更加完善。
42号文是对国际货代业免增值税政策的完善,但不应是终点,本着减轻企业赋税压力以及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初衷,企业更期待未来免税范围的扩容。
上海浦东货运青岛公司总经理高磊表示,期待42号文执行前的“过渡期”税费能得到返还。他说:“我们与货主的结算周期为一至两个月,我们在8月份垫付的近40万元税费,没有享受减免。而到了与货主结算时,进入了免税期,货主以免税为由,不再支付这部分费用,只能我们自己承担。”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长期关注我国“营改增”进程。他认为:“42号文把优惠政策扩大到间接货代,保证了国际运输相关服务企业的税收公平,也使扣税链条更加完整。”他同时期待国际货代行业免税范围的再次扩容,“货代的业务包含揽货、订舱、仓储、中转,还包括报关报检、货物保险等与国际运输相关的服务,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快递、合同物流等新兴物流业务,我国国际货代行业还没有达到完全的全链条免税。”
蔡昌表示,增值税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商品和货物的一体化征税,随着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推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全面的“营改增”改革将完成。“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同时,税率档次也将陆续简化。未来货代行业国内服务部分的税收,也有望进一步降低。”
国际货运代理免税的相关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免征税
1、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2、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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