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总结(国际货运代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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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识别论文

摘要: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2]孟于群,陈震英.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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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国际货代两种法律地位的标准有哪些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及识别标准:

货代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其法律地位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到货物运输过程中。法律地位的不同会使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变化,因此对货代法律地位的正确定性是解决相关纠纷的基本前提,而国际和国内立法尚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识别标准。本文拟从民法理论和行业实践的角度,分析货代法律地位入手,对其识别标准作一初步探讨。

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源于英文单词“the freight forwarder”,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就其经营范围而言,是指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等业务。加入WTO后,我国货代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和外部环境均会发生剧烈变化。一方面,外贸进出口量的急剧增长,扩大了对货代服务的需求,为货代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另一方面,加入WTO的承诺及中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均将货代列为开放经营和扩大开放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四年过渡期后,我国会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国际货代业务,这将对目前大量的中小货代企业带来严峻挑战。为适应这种环境,扩展业务范围显得十分必要。货代的法律地位将随着参与经营范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也会相应变动,因此识别货代的法律地位对于货代业务中的当事各方均有重要影响。

一、货代法律地位及责任分析

(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货代的法律地位。

 根据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名义的不同,货代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以委托人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这是货代最原始的状态,他以单纯的托运人代理身份出现,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民法上最普遍的直接代理,各当事方地位简单清楚。其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 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但在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时,应注意到民法和商法的冲突。比如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货代业务,特别是考虑到提单流通性和标准化的特点,法律在认定此法律关系效力时应作变通解释。

2、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这时货代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前提是他和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⑴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运输合同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如上图所示,国际货代根据自己与托运人的委托合同,经由托运人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①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只要货代公开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根据英国代理法专家鲍斯泰德的观点“只要第三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意识到有一个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不认为自己是单独和代理人打交道,被代理人的身份就算是公开的。至于被代理人究竟是谁,被代理人的姓名是否告知第三人,第三人能否查清被代理人的姓名都无关紧要” 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等同于民法上一般意义的代理人;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这种情况构成英美法系的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代理不同的是在因第三人或委托人的原因致使货代无法向相对方履行义务时,货代才有义务披露该法律关系,并产生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人的介入权,但并不因此而当然排除货代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

⑵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

如图所示,这时货运过程中存在两个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A  运输合同B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实际承运人)

在合同A中,货代对托运人而言充当了承运人的角色;在合同B中,货代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又充当了货主的角色。两个合同形成一个关系链,货代在其中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纠纷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这种法律关系特别是在货代充当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时更为常见。

另外,货代在实务中还可能以实际承运人(如在多式联运的部分区段实际承运货物)的身份出现,此时货代的法律地位已经突破了代理,成为当事人,不再由民法代理制度或合同法的委托制度调整,这里不作分析。

(二)结合货代行业实践分析其法律地位

货代参与不同业务的经营,处于不同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异,可以分为狭义代理、独立经营人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三种情况,其业务性质与作用也相距甚远。

1、传统意义上的货代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一词虽然在国际上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在很多权威机构、国内立法、法律辞典的定义解释中均体现了传统意义上货代的法律地位,即货主的代理人,连接货主与承运人的中间人,并不参与实际运输——这也是货代的基本性质所在。

传统意义上的货代主要义务是接受托运人指示就有关货物的运输及相关环节提供服务,合理谨慎的代理托运人安排运输、选择承运人,只要履行了这项义务,就无需对所安排运输的货物的货损货差承担任何责任。此时货主与货代的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有关代理、委托制度的调整,是单纯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2、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的法律地位

信息化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使得传统货代纷纷拓展业务范围,由“中间人”向独立经营人转变。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也在第二条中规定:“国际货代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运代理”已经突破了民法中“代理”本意,处于相对独立于货主的地位,一方面接受货主的指示,为实现货主的利益而服务;另一方面在履行委托义务时也会为自己利益计算。一般来说,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代理人的委托;②可以签发运输单证;③有义务履行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④收取运费及服务费。

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因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法律地位也会有所差异:

⑴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随着巨型集装箱船大量应用,货运业务量增长,传统意义上的货代利用自己不经营船舶,在经营投入、管理成本、风险负担以及揽货能力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承担了责任转化器的功能,发展成为无船承运人。从业务经营特征来看,无船承运人通过拼箱拆箱,将不同托运人的货物组合成货物组(通常为集装箱)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运输。

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的货代,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特殊类型的中间人:对于托运人来说,是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即货代提单,House B/L),承担运输责任,并按照自己的运价本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托运人,接受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并按照实际承运人的运价本支付运费;此时在货物运输中存在着两个运输合同:货代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货代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这种背靠背式的合同简化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使法律责任的承担更为直接。

在责任承担上,货代此时作为双角色的扮演者,一方面对货运中的货损货差或是延迟交货,会首先依据自己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追究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再对托运人承担有关责任;另一方面,应就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内容向实际承运人负责,比如保证提供或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提供货物规定的包装,及时交付运费等等。

⑵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代。实践中,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代更多出现在多式联运经营中,充当契约承运人,甚至是实际承运人,此时货代与承运人已经没有太大区别。特别是在由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运输部门设立的货运代理(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实际承运人和货代实质上已融为一体。如果说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代突破了单纯代理的身份,作为多式联运人的货代则由单纯的代理人、兼负代理人和经营人的双重身份正式发展为独立承担运输责任的当事人。此时货代已不再是托运人或参加联运承运人的代理,而是多式联运的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对于托运人来说,此时货代是货物的承运人,以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同货主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签发联运单证,收取全程运费,负责货物“门到门”的全程运输;对于区段分承运人来说,货代是货物的托运人,与分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接受分提单,向各区段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区段承运人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代,无论是否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是否实际参与运输,都要适用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规定,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一方面负有合理谨慎选择和监督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另一方面需要照管运输期间的货物,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负责全程运输。

3、从事综合业务经营时的货代的法律地位

以混合身份从事综合业务活动的货代是指在业务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有时作为代理人,有时作为承运人,有时作为仓储保管人或其他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进出口货运,而是最大限度地根据客户要求提供服务,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从事物流业务的货代,如我国最大的货运代理企业——中外运。这类从货代业务做起的企业已经基本形成一个以货物运输为主业,运贸、运工、运技相结合,集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这时货代的法律地位是当事人,而不是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代理。服务的内容发展为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和包装等等,已经完全突破货物运输而成为了提供客户所需要的综合服务。如果再使用“货代”一词似应作扩大解释,如将货代服务定义为“指各类与运输、拼装、积载、管理、包装或分拨、国际快递、仓储、物流配送相关的服务,以及相关的辅助和咨询服务” 。

此时货代承担的责任应当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活动身份和业务情况,按照各行业相应的法律规范综合加以确定。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货代在国际货运中身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我们在具体经营中认定其法律地位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除了通常情况下识别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一般标准,如合同明示或默示约定,推定当事人意思,行业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间先前交易惯例等等,笔者以下着重分析货代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如何从其经营方式、提供服务内容来识别其法律地位的标准:

1、签发运输单据标准。

在Troy v. The Eastern Company of Warehouses 案中,Bankes L.J.法官认定“尽管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描述为货运代理,尽管在特定场合他确实可能只是作为单纯的代理而存在的。但是……通过签发联运提单,他已经在本案这一特定的交易中明确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是作为一个运输合同的独立的缔约当事人而存在的”。的确,运输单据对运输合同具有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并在承运人一栏中签上自己的名称,一旦货主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货主与货代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这时货代所承担的应该是承运人责任。这里提到的“相反证据”是指如果货代想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在单据上的签章表明货代只是作为代理签发单据(as agent only)或者委托人承认这种委托关系的存在(这种承认只能约束委托人本身)来表明货代只是作为代理人出现,这种情况下尽管货代签发了运输单据,但仍不视为承运人。

FIATA标准规则第7.1部分对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在于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从事承运人的业务),而且在于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就已经明示或默示的做出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承诺(作为契约承运人)”。NSAB标准条款也规定“货代在以下情况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这里提到的货代所签发的“提单”是前文所述的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时签发的HBL,与一般提单不同:HBL是用来结汇而非提货的,因此在收货人、通知人、适用运价本等方面有很多区别。依据HBL的签发,可以断定货代作为缔约承运人的身份;如果货代实际参与到运输中,签发运输提单,则进一步会被视为实际承运人。

2、依据货代实施行为的标准。

该标准是判断货代法律地位的实质性尺度。即使合同中已对法律地位有明确约定,如果货代在货运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和实际参与程度与这种约定有所不一致的,也应以货代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准。

传统意义上货代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忠实和合理谨慎的选择承运人,辅助安排运输工作,自身并不参与运输。

货代一旦参与到货运过程中,则会被视为运输的当事人。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在组织几种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美国海关经纪人和货代企业协会标准条款(NCBFAA)认为“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依据本标准条款作为代理人出现”。总结来说,货代占有货物(包括仓储、包装);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认定为承运人的结果,承担运输中货损货差以及延迟交货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在当前货代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仓储一体化以及不同来源货物集运常常发生的情况下,这一标准在实践中作为判断货代是否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的依据尤为重要。

当货代提供的服务超出一般意义上的货物运输,跨行业的向客户提供一种综合服务则需要依据货代所从事的具体服务内容来分别断定其法律地位。

3、货代收取报酬性质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倾向于将货代收取报酬的性质以及构成作为确定他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的关联因素之一。

货代从货主手中取得的报酬包括两种形式:包干费用和代理佣金。这里“包干费用”在货运市场上表现为由货主一次性支付一笔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和装卸费、货代的营业利润、再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的运费差价以及办理相关事宜的代缴费用。货主通过支付包干费用将运输的一切事宜委托货代安排,其中包干运费部分成为认定货运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明之一。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如果再加上更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货代的利润来源是自货主与承运人之间获取运费差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货代与货主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货代视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HGB中规定:货代如果收取固定费用,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

如果货代所收取的费用是以代理佣金的形式出现,则应认定其为代理人。这时的货代是根据委托合同取得报酬,对于报酬请求权的取得、丧失均适用委托制度的规定。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少有货代只收取佣金而不赚取运费差价,所以根据货代的利润来源是代理佣金还是运费差价确定货代法律地位的标准只能作为关联因素,而非决定因素。上海海事法院于2002年做出的一份判决中就表明了这种态度。该案中原告买方与被告货代企业在1999年缔结了一个包干费用的合同,但合同并未声明货代是以代理人还是契约承运人的身份行事,最终法院认定货代并不因为这份包干费用合同而成为承运人。判决的解释是,在货代和买方之间缔结的包干费用合同中,虽然货代收到总付运费并赚取可能的运费差额收入,但这一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此时货代是契约承运人而应对内陆运输中引起的灭损负责。作为货代行业的贸易惯例,包干费用常是货代预先向货物利益方收取的一定金额,以便履行代理义务,如支付分包人、关税代理、内陆承运人等履约费用。包干费用可能包括代理人的佣金,同时代理人也可能承担他所收到的与付出金额之间的赤字。这些事实并不能改变货代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认定货代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问题,需要具体要考虑到个案一系列事实以确定当事人意图并将之与合同的实际履行进行比拟。司法实践中,法院及仲裁机构往往会把合同约定、提单签发和货代具体业务活动内容视为实质性认定标准予以考虑,而将其他因素定性为辅助因素,确定货代的法律地位,合理分配各方的风险和利益,使国际货运代理工作更好的为促进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服务。

货代,货代是什么?怎么做货代?

货代,从字面来看是货运代理的简称。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人定货代提单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前景研究的重点难点

我们的先人帮我们总结了很多有用有效的哲理名言。如,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从做货代的第一天起,我就喜欢研究这个行业,从最初的研究如何做好货代销售,如何做好货代业务。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到现在研究中国货代行业的现状,历史,和前景。从业10多年来,让我对货代行业产生了很深的感情。人之所以伟大,就是因为人发明了文字,可以记录我们的经验供后人参考学习,也感谢那么多的高人能总结这么多好的经验供我们学习,以下是我找的2篇关于货代的前景和现状,以及如何做好货代的文章,里面的大部分内容都比较好。我简单在增加些我的感受和经验,希望能供大家借鉴参考!

1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起步较晚,历史较短,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规范发展,发展十分迅速。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遍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在30多个部门和领域,国有、民营、外商投资、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事业的重要力量,对于中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1 我国政府进一步实行对内开放

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进入门槛很高,政府对自然人直接设立国际货代一直没有开放。中国加入WTO之后,各行各业都加大了对内开放的深度和广度。2008年,中国的进出口经营权全面放开,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的流通企业,无论是何种经济性质,都可以申请进出口资格,政府实行核准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开展调研,以此论证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国际货代企业的可行性和操作规程,一旦允许自然人持股国际货代企业,将迅速引爆民营货代市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将会对国际货代采取一系列对内开放措施。

1.2 货运代理行业发生裂变和整合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货代和物流行业将按市场规则进行整合和裂变,大致有三个方向:其一,包装上市。目前,中外运和中远都有物流板块的上市公司,还有一些国有大型物流公司,比如中铁系统、中邮系统等,正在整合物流资源,准备以物流为核心业务上市。其次,网络化经营。中国的货代和物流公司在网络化方面比较薄弱,可以说没有一家货代公司在海外建立了自己的代理网络,只有少数公司在全国范围建立网络。随着业务的发展,货代公司必须在国内、国外建立健全代理网络,通过联盟形式,快速实现网络化经营。再次,专业化经营。“大而全、小而全”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货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货代,应该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走专业化经营之路,强化自身在某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整合和裂变之后,货代和物流行业将出现一些上市公司、一批网络化企业和众多的专业化公司。

1.3 外资公司、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逐步形成三足鼎立格局

DHL、FedEx、Shenkers、Eagle、Bax、Nippon等外国企业大多是以中外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有的企业合作得非常默契,即使政策允许外资独资,他们也不会放弃中国的合作伙伴;有的合资企业可能要随着政策开放对合作方式进行战略性调整,转变成独资公司。届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控股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将成为中国市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国有货代企业将是中国市场的主力军。中外运、中远、中海、中铁、中邮等大型国有企业正努力抓住市场经济发展机遇,由传统的货代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努力打造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队。民营企业是最具有活力的新生力量,中国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民营货代和物流企业,他们产权清晰、轻装上阵、体制灵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们很快就会发现外资公司、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成为三支劲旅,在中国的货代和物流市场强烈角逐,逐渐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1.4 货运代理市场投资潜力巨大

中国独特的经济形态给了货代和物流市场独特的投资机会。到202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比2000年要翻两番,预计能够达到4万亿美元。中国的外贸进出口总额也将翻两番,预计能够达到2万亿美元,中国的货代和物流也将随之同步增长。中国国内的巨大市场以及中国特有的比较成本优势决定了中国会发展成为世界加工厂,这样中国就会变成世界物流集散中心。因此,中国货代和物流市场的巨大潜力不言而喻。另一方面,中国货运物流的基础设施比较差,亟待改善和提高。政府层面加强物流区域规划,比如,珠江三角洲物流规划和长江三角洲物流规划,各地方政府也非常重视物流规划,比如,兴办物流园区。这些情况说明一个现象,货代和物流市场仍将成为中外投资者追捧的“靓女”,继续成为投资热点。

如何做好货代业务,

一、货运代理须熟知海运地理方面的常识。首先,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人,由于船舶进出于不同国家,故而应熟知世界地理及航线,港口所处位置,转运地及其内陆集散地。其次,货代还应了解国际贸易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货物的流向等,如西欧和美、加、日等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大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并向这些国家出口工业制成品。 ·能人,能如此自残吗? 你知道货代的辛酸吗?

二、货运代理应熟知不同类型运输方式对货物的适用性。世界航运市场上存在4种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无船承运人运输和多式联运。班轮运输的特点是定时间、定航线、定港口顺序和定费率。租船运输即不定期运输,指不设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按照航运市场供求关系,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业务,运价尚可协商,适合于大宗散货承运。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但并不拥有或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无船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托运人是承运人身份,但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又是托运人的身份。对于货主或托运人而言,选择好适当的运输方式,决定于货运代理是否精于以下几个方面业务:

1、运输服务的定期性,如货物须在某一固定时间内运出则应选择班轮运输;2、运输速度;3、运输费用,当运输时间和运输速度不是托运人或货主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价就成为最重要的了;4、运输的可靠性,选择货运所要托付的船公司前应考察其实力信誉,以减少海事欺诈而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5、经营状况和责任,表面上某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而事实上他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并通过与银行的经营合同而成为经营人。这会给将来货物运输纠纷诉诸法院时的货主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三、货运代理应了解不同类型的船舶对货主货物的适应性。作为货运代理人,必须了解船舶特征,如船舶登记国和和吨位、总登记吨(GRT)、净登记吨(NRT)、散装窖、包装窖、总载重吨(DWT)、载重线、船级等方面的知识。较佳的货运代理还应了解几种觉的货船类型,如班轮、半集装箱船、半托盘船、散货船、滚装船及全集装箱船等。第三代集装箱船具有2000-3000TEU的载箱能力,能够通过巴拿马运河,故又称巴拿马型船舶。第四代及有更大载箱能力的船舶,不适于通过巴拿运河,常被称为超巴型船舶。

四、一流的货运代理应熟知航运法规。除应了解《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外,还应适当了解货物出口地或目的港国家的海运法规,港口操作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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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流的货运代理应熟练操作海上货物运输的单证,并确保基制作的正确、清晰和及时。主要海运单证包括提单、海运单、舱单、发货单、提货单、装箱单、港站收据、大副收据等等。

六、较佳的货运代理应懂得海关手续和港口作业流程。在进出口贸易中,清关是货运代理的一项传统职能。在货运代理与海关当局中及其客户的双重关系中,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直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海关代理通常是由政府授权的。客户(即货主0应考虑货代作为海关代理的身份,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具有保护客户和海关当局双方责任的能力。货运代理具备输到离港手续、保税贮存、内陆结关等的代理能力,港口程序的运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货运代理所能提供的较低运费率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货运代理主要与班轮费率关系密切。当然,对货运代理的考察,还应注意资信等其他一些因素。一流货运代理的运作,对货主完成贸易合同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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