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增值税(国际货运代理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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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运输服务如何征税处理

1、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2、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增值税免征的流程是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处理方式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不可以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核定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开具时,应注意将国际运费、别的有关收费项目分项列明。

国际货运代理开0税率发票需要进项吗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当然属于出口单价中的境外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佣金则不属于抵扣范围,应冲减当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中,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若取得是营改增试点单位(上海地区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国内环节的费用,则根据劳务对应的货物可以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9%,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0%。

扩展资料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中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七项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可以开零税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为什么?

不可以的,因为国际货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不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扩展资料

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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