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口日本需要什么手续(日本进口货物流程)

频道:进口清关 日期: 浏览:146

本文目录一览:

食品出口日本需要什么认证

1.日本PSE认证

PSE认证是日本电气用品的安全强制性认证,针对电气用品的制造、销售等进行管制,保证产品符合日本电器和材料安全法或者国际IEC标准。

2. 日本VCCI认证

VCCI认证是由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管理的,和PSE不同的是VCCI是非强制性的,但一般在日本销售的信息技术产品会有做VCCI认证。

3. 日本telec认证

TELEC在日本也叫MIC认证, TELEC为MIC指定发证机构之一,故统称TELEC认证。无线产品进入日本市场需要进行日本电波法Japan Radio Law的型号核准,具体的测试规范则是遵循MIC(日本总务省)Notice No.88法规,测试规范的更新维护也是由MIC(日本主管信息通信产业的总务省)来进行。日本TELEC认证是强制性的。

4. 日本JIS工业标志认证

JIS是即日本工业标准,它规定了确认矿工业品的种类和尺寸、品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试验方法以及标准值。产品是符合JIS标准的时候,可以贴上JIS标志,JIS认证需要验厂。

5. 日本T-MARK政府强制性认证

日本境内产品区分为管制品及非管制品(即甲类及乙类产品),管制性产品需强制申请PSE Mark,非管制性产品可自由选申请S-Mark。电源线等线类产品则需申请F-Mark。雷射产品零件需申请PSC Mark。

6. 日本JATE电气通信终端产品审查协会认证

日本对所有需要接入电信网络的设备实施强制认证,JATE认证为日本电信法的俗称。对于间接接入网络的设备也是需要过JATE认证强制性认证,此类经常遇到的产品就是像手机类、可以打电话的蓝牙耳机、wifi产品。JATE认证一般测试的内容是信令交互测试,TELEC认证一般是射频测试。

7. 日本JET电气用品实验所认证

JET认证:JET是一个检查机构,它除了按电气用品法开展PSE工作之外,还在特定的领域内按相关的认证规则,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愿性认证。

想要从日本进口食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进口日本食品清关申报手续分享

进口日本食品原料和生产工厂不能是以下产区:

不能是辐射产区(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生产

进口日本食品国内收货人所需具备资质:

进出口权

海关注册登记证

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日本食品日本方面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有:

1.输华产地证

2.卫生证

3.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4.营养成分分析报告

6.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7.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8.Invoice

9.Packing List

10.境外生产商注册号

进口日本食品首次流程一般为:

落实好货物信息和国外单证--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应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的

产品HS编码

一、蔬菜及制品

HS编码07章的0701100000至0714909099;

HS编码20章的2001100000至2005999990、2006009010、2006009090。

二、水产品及水生动物

HS编码02章的0210930000、0208400000、0208500000、0210920000;

HS编码03章的0301100010至0307999090;

HS编码05章的0511919010、0511919090;

HS编码12章的1212201010至1212209090;

HS编码15章的1504100000、1504200000、1504300090、1506000010;

HS编码16章的1603000010至1605909090;

HS编码20章的2008993100至2008993900;

HS编码21章的2103909000。

三、茶叶及制品

HS编码09章的0902101000至0903000000;

HS编码21章的2101200000。

四、乳及乳制品

HS编码04章的0401100000至0406900000;

HS编码19章的1901100010至1901900000。

五、水果及制品

HS编码08章的0801110000、0802110000、0802120000、0802901090、0802902000、0803000000、0804100000、0804200000、0804300090、0804400000、0804501090、0804502090、0804503000、0805100000、0805201000、0805202000、0805209000、0805400090、0805500000、0805900000、0808100000、0808201200、0808201300、0808201900、0813100000、0813200000、0813300000、0813401000、0813402000、0813403000、0813404000;

HS编码20章的2006001000、2006002000、2006009090、2007100000、2007910000、2007991000、2007999000、2008192000、2008201000、2008209000、2008301000、2008309000、2008401000、2008409000、2008500000、2008601000、2008609000、2008701000、2008709000、2008800000、2008910000、2008920000、2008991000、2008992000、2008993900、2008999000。

六、药用植物产品

HS编码12章的1211201000至1211209900、1211901100至1211903600、1211903930至1211903999。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

扩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食品出口需要的条件: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的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兽医检疫和卫生质量要求,进口国家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食品,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者出口食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需要的手续: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国食品出口日本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流程:

1.受理报检

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

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

2.1 检验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

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

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4.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应在规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5.复验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行政复议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6.结果评定与处理

6.1 检验结果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

6.2 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不合格

6.3 审查和感官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出现场不合格的判定。

1)腐烂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2)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

3)因为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的;

4)含有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强化剂;

5)无生产/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的;

6)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渗漏的;

7)经审查货物与报验单据不符的;

8)国家规定不允许出口的;

9)其他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

6.4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1)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和要求的进口食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2)不符合标准、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出口食品在涉及安全卫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可经加工整理后,重新检验合格或国外客户的确认函放行出口。

7.出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程序

报检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报检单(盖企业章)

二、合同、信用证(如果有)、发票、装箱单、委托书

三、出境植物及产品协检结果单(盖企业章)

四、出境植物及产品协检结果单附页(盖企业章)

五、检验检疫标志材料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 2.外包装(外箱)照片(或图片),显示外包装上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情况。

六、原料溯源证明或采购证明(要随附基地备案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出口食品中添加剂/辅料使用情况申报表(如果使用了添加剂、辅料或其他化学品)

八、食品标签材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已有审核证书的要提供复印件,无审核证书的要提供食品标签样张(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翻译件。

九、企业集装箱检验检疫声明

十、包装性能结果单(外包装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

我想往日本出口食品 请问首先改怎么做,该怎么计划?谢谢!

1、首先公司要进行备案,去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公司的卫生证书。

2、按照商检要求,办理各种认证及生产监控监管手续。

3、产品送检、报关。

4、依据出口合同,办理货运出货手续。

前提是要有所有的相关资料如产品、规格、品种、相关的合同文书、产品标准要求等等规定,出口产品不需要办理国内的QS证,但产品品质要符合国外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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