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进口(中药材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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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从国外进口中药材,请问都需要什么手续等?

首次进口药材到国内

1.进口药材注册申请表和对应文件提交

2.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

3.中检所

3.1有法定标准药材的30日样品检验

3.2无法定标准药材的60日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4. S4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和政审批 取得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一年)

中草药材报关所需文件:

1、植物检验检疫证

2、原产地证书

3、正本提单电放提单

4、装箱单

中草药材进口清关流程:

1、确定货物清关委托书;

2、货物安排到指定的港口,到港口接货;

3、货物港口清关完毕,付相关的费用;

4、报关清关完毕拉回仓库,并通知客户;

5、客户结清相关费用,可来自提或国内物流;

6、报关清关时效大概5-7个工作天。

药材进口需要什么手续?

 作为中医的发源地,文化源远流长。但不为人知的是,很多中药材的原材料居然是从国外进口的。近些年,药材的进口量不断增长。

药材根据产品类型分为:动物源性中药材和植物源性中药材,同时每种药材允许进口的都不一样。那么进口商在进口药材时需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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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口药材办法》的规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境内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中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应含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

进口药材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允许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食品总局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部门对进口药材实施进口审批。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同时将检验样品和第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送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检验机构。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或者《意见通知件》。

进口药材申请人取得《药材进口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报送以下资料:

(一) 《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二) 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三)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复印件。

(四)经其他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

(五)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濒危物种进出口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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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如何进口,企业在进口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是非常多的药材进口商关注的细节。

目前进口药材主要由两个机构:

食药监局:进口前,在食品总局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部门办理《进口药材批件》

海关: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提供申报资料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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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贸通是一家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全球进口门到门”的物流供应链服务公司。从2004年成立起,经过15年的发展,目前在拥有10家公司,覆盖沿海7个主要口岸,从华北的大连港一直延伸到华南的深圳港。2018年,我们操作的进口业务票数超过1100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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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兰州市还在全市开展庭院绿化,组织各区、县开展园林化单位、小区评比,评选出了一批“年度兰州市园林化先进单位(小区)”。按照规划,今年的垂直绿化力度会逐步加大。目前,园林科学研究所正在继续修改完善《兰州市推广城市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及《兰州市屋顶绿化及垂直绿化补贴办法》,并报请市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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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口药材申请、审批、备案、口岸检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并对委托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药材进口单位是指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申请人或者办理进口药材备案的单位。

药材进口单位,应当是中国境内的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第六条 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首次进口药材,是指非同一国家(地区)、非同一申请人、非同一药材基原的进口药材。

非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调整。尚未列入目录,但申请人、药材基原以及国家(地区)均未发生变更的,按照非首次进口药材管理。第七条 进口的药材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品种,应当执行进口药材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进口药材标准均未收载的品种,应当执行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习用的少数民族药药材,尚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省、自治区药材标准。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第八条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材申请表;

(二)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

(五)药材产地生态环境、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情况、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

(六)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

(七)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首次进口药材申报资料后,应当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首次进口药材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向申请人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并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品种特性或者检验项目等原因确需延长检验时间的,应当将延期的时限、理由书面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寄药品到国外有什么规定

对于一般的处方药,我国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有些国家则不允许将国外处方药带入境内,因此,即使是不含特殊管制成分的药品,也应注意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

海关对中药材进出境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300元。其次,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价值限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200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如何携带和邮寄药品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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