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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便利化改革进程及意义
海关便利化改革进程及意义如下:
1、海关便利化改革进程已经加快,减免了区外仓库的运营成本,退货便利化通关模式改革是海关管理部门近年来服务企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2、有助于消除阻碍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3、让企业通关更加灵活,自由,方便,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在全国任一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享受同一监管口径,同一服务标准。
关于海关报关的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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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的类型有哪三种?
报关企业的类型有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理报关企业。
1、专业报关企业,系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专门从事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在名称中冠以"XXX报关行"或"XXX报关服务公司"字样。
2、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境内法人。
3、自理报关企业,系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理报关企业只能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理其他企业报关。
拓展资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许可监督
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报关企业在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报关服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企业报送有关材料。报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报关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报关企业,系指依照本规定程序设立,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各类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
海关鼓励、支持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第四条 专业报关企业在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及其他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二章 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第五条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第六条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第七条 海关总署在接到所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后,申办企业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第三章 年审和变更登记
海关的A类企业与B类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措施不同
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
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二、条件不同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报关企业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扩展资料:
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方法
企业类别的调整分为上调和下调管理类别。
对于企业类别上调的,必须由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注册地海关经审核后,认为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然后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于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注册地海关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着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的决定。对于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海关发现企业有应当降低管理类别情形的,将按照规定下调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并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
经海关决定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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