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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务报酬如何计算个税?
问:请问劳务报酬如何计算个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实习生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计税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
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又调整了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老彭扳着指头一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扣计算, 居然有6种算法了!——6种算法啊!
哎,真是需要活到老学到老啊!
老彭今天就把5种算法一次性给整理好,建议收藏一下, 估计能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哦。
第1种:最普通的算法
适用对象:居民个人
(一)收入额的确定
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本文后续的三种情形的计算。
(四)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每次的确定
1.税务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同一项目"所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目前只是部分条款失效,其中的"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依然有效:"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规定在新个税法实施后,并未明确规定失效,其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必然发挥效力,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必然会得到税务机关及基层税务人员的认可与执行。
【案例-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金计算
张某是某财经大学的教授,在2019年10月从事兼职工作取得如下报酬:
(1)从事财税咨询工作,从东城区甲公司取得报酬2000元,从西城县乙公司取得报酬3000元;
(2)为某出版社审核稿件取得报酬5000元;
(3)参加某中介机构举办的财税培训讲座,取得讲课报酬30000元;
问题:张某在2019年10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假定不考虑流转税的问题)。
【解析】张某在2019年10月从事的兼职工作包括咨询、审稿和讲课,按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张某取得咨询工作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且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区(县)的两家单位,应分别计算。
①从东城区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000-800)×20%-0=240元
②从西城县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000-800)×20%-0=440元
(2)审核稿件取得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5000×(1-20%)×20%-0=800元
(3)讲课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0000×(1-20%)×30%-2000=24000×30%-2000=5200元
3.广告市场涉及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印发)第七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2】广告代言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演员朱某为甲公司饮品代言,参与了其广告的拍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代言费用分两次支付。在拍摄前,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向该演员支付了第一笔代言费200万元;拍摄完成后,在广告正式投放前的2019年3月30日支付了剩下的300万元代言费。
问题:甲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该演员的个人所得税(假定不考虑流转税的问题)。
【解析】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朱某在给提供代言和广告拍摄的过程中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虽然是分成了两笔支付,但是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2019年3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00万元+300万元)×(1-20%)×40%-0.70万元=159.30万元
思考:如果第二笔代言费不是在同一个月支付的,而是分别在两个月支付的,企业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呢?
如果出现分成在不同月份支付的,就构成了"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情况,按照61号公告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企业只需要合并同一个月份中分笔支付的费用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即可,并不需要把不同月份分笔支付的费用合并计算。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国税发﹝1996﹞148号和61号公告对于处理案例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有差异,因为不合并计算,会少扣个人所得税。有人就会担心,税务局会不会找扣缴义务人的麻烦呢?
其实,大家不用担心,在法律上有个原则叫"从新",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前提是层次一致),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适用最新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纳税人也不会就因此而少缴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和"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都是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案例中的朱某已经达到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条件,如果他不去办理汇算清缴而导致少缴税款,责任属于纳税人自己,而不属于支付劳务报酬的甲公司。
第2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
适用对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一)税务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说明】之所以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因为特殊点在于: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5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和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减除费用标准和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备注: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上述公式需要将"不含税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换成"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五)附加税费的计算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月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也可以依法免征。
(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2.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是含税金额减除20%的费用。
3.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4.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案例,就不再讲述了,可以在网上搜索老彭发布的文章《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预扣个税的特殊算法(含流程图)》,里面有专门的案例,这里就分享一下流程图吧。
第3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的“特殊算法”
适用对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上年度佣金收入低于6万元)
(一)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白话解释一下上述规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就可以采用: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2、上年度1-12月都在同一家单位领取佣金;
3、上年度的佣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4、本年度从1月开始仍然在该单位。
(二)计算办法与过程
计算方案与过程与第2种类似,区别仅在于累计收入6万元前,暂时不用预缴(相当于从1月开始就直接累计扣除费用6万元),因此不再赘述。
第4种: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的算法
适用对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
(一)税务规定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由于是"劳务报酬",理论上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对于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或在实习期间提供的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目前税务总局并无统一口径。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条规定,是否能扩展应用到学生实习的劳务报酬?建议企业征求主管税务局的意见,避免税务风险。
(四)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案例-3】某在校大学生小王,2020年8月5日取得7月份在A单位的实习劳务报酬8000元。假如该笔实习劳务报酬是小王2020年取得的第一笔实习劳务报酬所得。
【解析】小王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5000=1400.00元(因是第一次按此法驾驶员,累计和当期一致)。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中寻找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所以,小王应预扣预缴的税额=1400.00×3%-0.00=42.00元。
第5种: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的特殊算法
适用对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上年度1-12月收入低于6万元)
(一)税务规定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适用的条件也完全一致。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实习;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实习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实习。
(二)计算办法与过程
计算方案与过程与第4种类似,区别仅在于累计报酬收入6万元前,暂时不用预缴(相当于从1月开始就直接累计扣除费用6万元),因此不再赘述。
第6种:非居民个人的算法
适用对象:非居民个人
(一)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次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减除费用标准和收入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注意区别:居民个人,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四)适用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一致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月度或每次预扣预扣也不需要累积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完全一致,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计算适用的税率表差异很大。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预扣时也不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单独计算的。
【案例-4】外籍人员史密斯,非居民个人,以个人名义承接了某公司的一项设计任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人民币10万元。假如不考虑流转税问题。
【解析】非居民个人史密斯的收入额=100000.00×(1-20%)=80000.00元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中寻找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
所以,小王应预扣预缴的税额=80000.00×35%-7160.00=20840.00元。
个税手续费返还缴纳增值税税率
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交增值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有那些?
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因而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总结个税手续费返还应该按照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缴纳增值税。根据记账原则,企业收到的税款返还,应使用“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是一项损益类科目,以“其他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税务机关会按年度支付企业手续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详情
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到的税种较多,不同情况下的税额计算也不尽相同,税额标准也可能出现地方性差异。因此,在税款缴纳时可以提前跟专业税务机构或者当地税务局进行确认,确保税款缴纳的准确性。
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出租住房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大部份地区的为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个税起征点5000元是税前,如果月工资不超过5000,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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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个税返还要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员工的工资中的个税每个月在工资表中代扣,然后由企业向国税申报代缴员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文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代缴了多少个税计算2%的手续费,每年向国税申请手续费返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具体执行情况还需要看各地的规定:
1.福建国家税务局:
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
2.湖南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行为是征管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若未按规定履行扣缴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纳税人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湖南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不交增值税,但是应交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个税返还要交增值税吗”的回答,大家都了解了吗?更多财税实操干货知识,请关注考呀呀会计实操栏目。
保险代理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
税收规定
1.个人代理(经纪)人及佣金的定义
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提示:合法取得佣金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其取得的报酬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经纪服务后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2.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45号公告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企业,向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其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经纪)人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并同时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提示:45号公告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个重大突破。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不管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要享受免税,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对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的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从2006年6月开始,对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起,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不执行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案例解析
①应税收入的确定
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代理(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保险、证券企业个人代理(经纪)人分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计算并减去展业成本。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的变化,从2016年8月起,个人代理(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再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以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和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佣金收入,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
信用卡和旅游等其他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分两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等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再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应纳税款的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实际税率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税率40%)。
【案例1】保险企业的代理人刘先生,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2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000×3%=1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0-84-(40000-84)×40%〕×(1-20%)×20%=(39916-15966.40)×80%×20%=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业的代理人张女士,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51500元,应缴税款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50000×3%=15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7%=105(元);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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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代理服务税率是多少
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经纪代理服务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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