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报关代理(进口代理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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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一般海运的操作流程

国际海运的七个步骤分为:出口拖运、原产地处理、出口报关、海运、进口清关、目的地处理和进口运输。

1、出口拖运

国际海运的第一步是出口拖运,这涉及货物从托运人到货运代理经营场所的转移。对于货量较少的货物,货运代理会选择将其运到出口集运中心(原产地仓库),等待集中托运。出口拖运通常会选择公路(通过卡车)、铁路或组合运输,至于费用方面,一般由托运人支付,但也可以协商下,由收货人支付。

2、出口报关

对于每件即将离开国家的货物,都要办理相关手续以满足监管要求。报关是一种制定申报并将所需文件提交给海关的过程,只能由有报关资质且获得海关认可的公司(即所谓的报关行)进行。

出口报关可以由有报关资质的货运代理来完成,也可以由托运人直接指定的报关行来操作,该报关行不一定参与海运过程中的其他任何部分。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离开国境之前完成,如果不是由货运代理完成,通常需要在货物进入货运代理原产地仓库之前完成。

3、原产地处理

原产地处理,包含了从在原产地仓库接收货物到装船的所有货物的物理处理和检查。虽然其中涉及很多工作,但这些都由货运代理协调负责。简单的说,货代当收到货物后,会对其检查(理货)、计划装载、与其他货物合并、装入集装箱并运输到出口港口,再将其装到船上。在这些过程中,所产生的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来支付。

4、海运

这一环节是由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集装箱运输合同,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或收货人是无法与船公司取得直接联系。至于海运费,则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包含各种附加费,例如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等等,统统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来承担。

5、进口清关

进口清关通常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国之前开始。进口清关由货代或收货人指定的报关行办理,制作申报单,并连同相关文件一起向当地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一般而言,进口清关程序必须在货物离开目的国保税区之前完成。

6、目的地处理

货物在目的国也需进行处理,然后才能放货给收货人。目的地处理包括把集装箱从船上转移到岸上,从港口转移到货运代理在目的国的仓库。还包含集装箱卸货和货物准备,以便收货人提取。注意,一般情况下,必须支付完所有的费用后才能收货,至于费用支付方,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收货人。

7、进口运输

国际海运最后一步就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一般来说,由货代或者收货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将货物从货代的仓库运到指定的收货地址,但具体卸货由收货人来完成。当然了,也可以支付额外的费用,让货代或者运输公司来操作。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物流的异同?

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物流的区别为:运输不同、服务范围不同、联系不同。

一、运输不同

1、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把要走国际货运的货物进行一个收集然后交给国际物流公司进行运输。

2、国际物流:国际物流在国际进行物流的运输,参与供应链每一环节的衔接。

二、服务范围不同

1、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包括代理订舱、装拆箱、报关、清关等工作。

2、国际物流:国际物流的服务范围包括从原材料到成品的供应链全过程,只要涉及跨境,都应定义在国际物流范围内。

三、联系不同

1、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只负责跨境运输段,代理订舱,负责通关,部分陆运。如果想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只能通过船司或航司的系统查询,涉及不到太多的运输量化管理。

2、国际物流:国际物流在实现跨境供应链管理时,国际物流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从售前的物流计划、到运输过程管理,甚至使用信息系统监控,还能与客户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实时传递。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的英文为“THE FREIGHT FORWARDER”各国对之称谓各不相同,有通关代理行、清关代理人、报关代理人、等。在我国名称也不统一,但通常称之为“货运代理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或简称为货代。尽管国际货运代理业有深远的历史渊源,但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没有公认的统一的定义,但一些权威机构的工具书以及一些标准交易条件中对其都有一定的解释。

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的解释是:按照通常的理解,货运代理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本身并不起承运人作用。货运代理在不同国家以不同名称为人们所了解,成为关税行代表人、清关代理人、关税经营人,海运与发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定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美国《船务和货运代理业务词典》的解释是:货运代理是准备航运单证、安排舱位、投保并办理关税手续以取得费用的商业组织,有些航运代理人也是发货代理人,组织货物在港口与商人、制造商的营业地之间的集中、交付和运输。

美国《1984年航运法》以及《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第三节第17条A款)中对远洋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在美国,代表托运人通过公共承运人和订舱或其他舱位安排将货物从美国发运出去的人,以及为这些缮制单证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中国最早对货运代理给予明确定义的是外经贸部1992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此项行政法规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给予了明确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上述定义和解释可以看到,货运代理的定义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广泛定义的形式(如中国),即货运代理人不仅以代理人身份出现,同时也以运输合同当事人身份出现,另一类是严格定义的形式(如美国),即货运代理仅作为代理人出现,美国将货运代理严格限制在代理人位置上,是与美国独树一帜的无船承运人制度相配套的。

在实践中货运代理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正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即已经更多地充当了合同的当事人,以货代自己的名义安排属于发货人或委托人的货物运输。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用来从事货代业务,包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甚至开展物流业务,这时的货运代理人已具有承运人的性质。尤其当货运代理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时,作为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就不在适用了。他的契约义务受他所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条款的制约,此时货运代理已成为无船承运人,也将像承运人一样作为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所负责运输货物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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