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口报关代理(海南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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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是指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从海南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和含有进口料、件的制成品。

上述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进出海南特区时,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特区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机场、邮局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置海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海关在海南特区内和周围海域派出巡逻小组和关艇执行巡逻、检查任务。第四条 海南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上述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专门帐册,供海关核查。必要时,海关可对企业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和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方便。第五条 海南特区进口的物资和商品,包括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运往内地其他地区使用和销售。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第二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六条 海南特区内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建设、生产和自用的物资,应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委托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见附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上述进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货物予以免税:

(一)海南特区内的企业或机构进口供海南特区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

(二)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

(三)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二、海南特区企业进口供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及各类生产资料),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第八条 海南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其他地区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海关凭海南省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海南特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自产产品,接受内地委托代理出口以及收购内地产品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海南特区经由内地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进行监管。第十条 海南特区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海南特区经批准的企业经营转口贸易货物,应存放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仓库或场所,进出时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转口贸易货物在海南特区内存放期限为一年,必要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转口贸易货物需在存放地点改换包装、整理、刷帖标志、商标时,应向海关申报,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三章 对来往海南特区和内地之间货物的管理第十二条 海南特区进口的货物,如需运往内地,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和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进口商品,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海南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成套散件,成套组装件或关键件,生产、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销额度内的,又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其他进口料、件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海南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非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可径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 一、二、三项所列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有关批准文件,填写《经营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照章补税后放行。第十三条 海南特区企业使用进口料、件或部分进口料、件生产、组装的产品内销时,海关对其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按照下列原则确订证、减、免税:

一、产品在特区内销售的,按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

二、产品运往内地的,照章补税;

三、需补税征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对其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

海南自贸区纳美若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自贸区纳美若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2018-07-23在海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岳崧路东侧香榭水岸小区1-B8铺面。

海南自贸区纳美若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9025MA5T5EXU3Q,企业法人陈立雄,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南自贸区纳美若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进出口贸易,预包装食品、酒、饮料、糖、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保健食品、生鲜食品、农产品、日用百货、洗涤清洁用品、化妆品、水晶玻璃制品、茶叶、茶具、家具、家居用品、塑料制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箱包皮具、皮革制品、体育用品、鞋、帽、服装、针纺织品、钻石珠宝、钟表、饰品、工艺礼品、五金交电、小家电、电器、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批发兼零售、网上销售,香烟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连锁商场、购物中心、超市的管理,场地租赁,代理进出口报关、报检,货物搬运装卸服务,普通货运,会议会展服务(不含旅行社业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脑图文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市场管理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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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海南特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方便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在海南特区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机构,执行监管检查工作。第三条 海南特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海南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和含有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海南特区的进口货物,如从内地口岸进口,有关内地口岸海关应作为海关监管货物转运至海南特区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第四条 海南特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应持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本条第一款所述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的专门账册,供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有关企业中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第五条 海南特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包括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运往内地使用和销售;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对海南特区内有藏匿走私货物和物品嫌疑的人员、运输工具和场所,海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六条 海南特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第七条 海南特区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海南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合增值税)。第八条 对海南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第九条 海南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运往内地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海南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对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海南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第十条 海南特区进口原材料委托内地加工的,应持凭海南特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向海关登记,由海关核发《登记手册》进行管理。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返回海南特区。第十一条 经营转口贸易的企业,应是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转口贸易货物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

转口贸易货物应存放于经批准的保税仓库,接受海关监管。第三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十二条 海南特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十三条 海南特区经营来往境外的运输工具,应当由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持海南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第四章 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分别按照对进出境旅客行他物品和邮递进出境物品的监管办法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在海南特区购置住宅或者在海南特区长期居住,需要运进安家物品,应当持海南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第十六条 个人携带海南特区减免税进口的物品(含用零配件装配的)前往内地的,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规定的,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补税或征税放行。

不得从海南特区往内地邮寄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

中国有几个清关口岸供应,中国有几个清关口岸商机

具体的数量不可数,中国几乎每个进口口岸都有海关,主要有大连 天津 青岛 连云港 上海 宁波  南京 重庆 厦门 广州 深圳 海南等

清关(Customs Clearance)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拼音是qīng guān。即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

扩展资料:

清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报关时限: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需要征税费、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关

报关公司简介范文与自我介绍

想要人家知道报关公司的名字和信息,写一些简介最好不过了。下面就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关公司简介 范文 ,希望对你有用!

报关公司简介范文篇1

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荣获奉贤海关首批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上海进口报关公司欣海报关是中国报关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市报关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单位,也是中国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全国百优上海报关行之一。

1992年,上海海关抽调部分关员组建“上海报关总公司”。1996年,正式更名为“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开始了它改制创业、改革创新的全新历程。

公司供应链服务范围涉及到全国各主要口岸及世界的服务网点,主要为客户提供报关代理业务、货代业务、通关业务(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关退运、展会业务、私人物品等)、报检、外贸、商务、运输、仓储、包装和配送等一条龙优质服务。

在近二十年的经营中,已经成为进出口报关量综合排名一直位居上海口岸前列的AA类报关行。欣海将努力打造成为具有通关特色的国际性跨国供应链再造商,实现专业、增值、和谐、共赢的企业目标。公司拥有一流的经营团队,具有丰富资历的董事会成员均有海关工作经历,并熟悉海关法规、政策、业务程序,又具有丰富的通关 经验 。公司现有员工1000余人,其中拥有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及各类专业技术的经营管理人员共100多人,其中持资格证书的注册报关员近300人,报检员100余人。

报关公司简介范文篇2

上海盛大报关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的专业AA类报关企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资本150万元。目前公司员工上百名,团队年轻化、知识化,其中年龄30岁以下占85%,大专以上学历达70%。

我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各类贸易方式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并能帮助客户代办商检服务。我司社会基础广泛而深厚,通关 渠道 畅通,报关队伍素质精良。公司成立以来,凭借诚信、可靠、高效的服务质量,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支持,在行业中享有相当高的声誉。公司拥有一支经海关总署资格考核达标、具有丰富经验、精湛业务能力的专业报关人员队伍。在硬件上,公司配置了先进的计算机设备用于日常管理及业务操作。有专用于海关通关的EDI电子申报系统、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网的无纸报关申报系统,能够及时处理和承担大容量的报关业务。同时,公司对所有单证均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保证一切业务单证能准确、迅速地流转,安全、及时地通关。报关信息快,过程运作更具优势。为使客户能快捷、便利办理现场转关和现场查验手续,公司在上海各海运口岸联办大楼均设立现场报关,积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一条龙的特色服务。目前我们的主要客户有:迪卡浓、上海爱意特物流、丹马士(马士基物流)、上海传顺、顺科国际货运、NYK日邮物流等公司。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司报关业务稳步发展。目前我司月进口报关总量达2000票左右,出口报关业务总量达30,000票左右,在行业中名列前茅。

在发展企业的进程中,我们也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我司响应政府号召,光荣地加入了上海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旨在为提高本市青年就业率作贡献,为报关行业培养人才,为社会出一份力!至目前为止,公司已先后吸纳了70多名见习生,留用率近70%。被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我们《徐汇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

公司一直以来秉承着“创新理念、追求卓越、迅速改善、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并以“质量是第一工作”,“顾客的满意是我们的荣誉”作为我们永远不变的质量政策;以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关爱雇员等社会责任为己任;把“诚信、负责、创新、团队”作为不断的追求和目标。我司将一如既往的贯彻以上服务理念,并将进一步完善服务体制,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忠心希望与广大新老客户共创辉煌!

报关公司简介范文篇3

2005年,由多名业内精英、资深专家组建的专业报关公司上海华鸣报关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因其完善的业务网络、高效的运作模式、专业的管理团队以及稳定增长的客户群体,华鸣公司从上海市近千家从事报关业务的公司中脱颖而出--自成立伊始,华鸣公司就被上海市报关协会评为理事、常务理事单位;2007年,华鸣公司在行业中率先申报ISO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资格并顺利取得相关证书,其精益求精、率先垂范的突破创新精神在业内获得一致认可并享有很高声誉。长期以来,华鸣公司始终秉承快速、优质的宗旨和高标准、高起点的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报关服务,范围包括:代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报关、商检报检;代理企业的海关、商检注册、年审、申领中国电子口岸卡以及各类企业的海关减免税审批手续、原产地认证,税款担保(保证金包函)和退税等业务;代理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区的货物报关;代理快件、行邮物品的报关等等。华鸣公司还面向社会定期举行有关报关、报检知识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涉及海关、商检、外汇管理、出口退税以及减免税政策提供免费咨询。华鸣公司成立至今,已在上海的吴凇、外港、洋山、航交所等地设立了报关及查验点,以确保为客户提供全面、快速、优质的服务。

上海华鸣报关有限公司在快速稳健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树立行业标准、领跑行业进步、提升行业水平为己任,倡导“责任、共赢、发展、开拓”为核心精神的 企业 文化 ,鼓励创新、激励突破,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优化操作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以便充分实现服务企业和社会的发展目标。精诚所致,金石为开!富有专业精神、服务意识、社会责任、行业激情的上海华鸣报关有限公司必将在中国经济腾飞的历史机缘中“领誉中华、一鸣惊人”!

报关公司简介范文篇4

天浩诚进口报关公司是天浩诚集团公司在2006年在深圳创办。是经黄埔海关批准的广东首批专业报关行之一,网点遍及皇岗、盐田、蛇口、黄埔、沙田各大关区;属下车队中港公司,有拖车报关,驳船报关、陆上能力充足;在深圳、广州、东莞口岸有 注册进出口公司 ,专职代理各种商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

多年来,天浩诚充分利用香港、深圳、东莞、广州四大港口作为中国对外贸易重要窗口的优势及珠三角地区进出口产品加工基地的有利条件,积极开拓业务渠道,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使业务得到了迅速稳定的发展。目前为止,天浩诚已与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在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海南等省市的机电设备、化工等行业的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深受业界的好评。

天浩诚进口报关范围

1、代理全球海运航线的订舱服务;

2、进口报关、报检;

3、出口报关、报检;

4、国内、中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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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开发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设置封闭式的隔离设施。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应持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第四条 进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通道进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第五条 开发区进口的货物仅限在开发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向非开发区转让、销售。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予出口。第六条 国家禁止的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开发区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第八条 海关对开发区内涉嫌走私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章 对进口货物的管理及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开发区从境外进口的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第十条 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开发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及营业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开发区经营交通、通讯、房地产、商业、饮食业等服务性行业所需进口的前述第(一)(二)(三)项物资予以免税;

(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规定的限额和品种内进口的商品予以免税;

(六)开发区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七)开发区进口供应区内市场的消费类物资,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进口烟、酒应照章征税;

(八)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经营转口贸易的货物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接受海关监管。转口货物经海关核准,可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第三章 对往来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货物的管理第十二条 往来开发区与非开发区的货物视同进出口,应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第十三条 非开发区为开发区建设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以及日常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进入开发区的,须经海关核准,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十四条 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销往非开发区,或者将开发区的进口货物运往非开发区,需经海关核准,并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证件,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进口的料、件运往非开发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须经海关核准。

非开发区的企业将料、件运往开发区,委托区内生产企业加工的,应办理海关手续。如需使用或消耗区内的企业的进口料、件,应报经海关批准。运出开发区应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在区内销售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税款;经批准运往非开发区时,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照制成品补征税款。第十七条 非开发区通过开发区进出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应按照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管理,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路线通过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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