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个人包裹最新规定(中国海关个人包裹最新规定查询)

频道:报关服务公司 日期: 浏览:269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开放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第三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无禁止进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的,应予退运出境。第五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

3.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向中国散发的宗教印刷品。

4.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

5.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内容的。第六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出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符合下列内容的,准予出境:

1.境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杂志。

2.本人家庭的家谱复制件。

3.同境外法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项目审批文件。

4.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准予出境的个人稿件。

5.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第七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不接受海关查验的,或经查验有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为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法规,进行处理。第八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视盘、电影胶片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的纸带、磁带、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进出境的管理,比照本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规定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的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海关免税放行。如果超出限额,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海关邮寄物品金额限制

1、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私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2、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私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关税。3、进出境邮寄私人物品中,有须经审查、鉴定、检疫或商品检验的物品,海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第五条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专用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口关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

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书面申报的单证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代填,应由本人签字。

接受委托代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八条对经海关签章并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及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

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

第九条进出境旅客对其申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吕,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 澳门的邮包, 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第三条 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寄进或寄出。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第五条 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交海关处理。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

━━━━━━━━┳━━━━━━━━━━━━┳━━━━━━━━━━━━━

物 品 名 称 ┃ 寄进  ┃  寄出

━━━━━━━━┃━━━━━━━━━━━━┃━━━━━━━━━━━━━

集邮邮票┃  100枚 ┃100枚

中药材、中成药 ┃┃共20元

录音带 ┃5盘┃

人参┃50克 ┃

━━━━━━━━┻━━━━━━━━━━━━┻━━━━━━━━━━━━

注:1.旧衣着和旧的床上用品不准寄进:

2.  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药不准寄出。

EMS国际快递,包裹价格超过2000人民币,是乐器,被海关要去申报??是不是百分百会被退运?

超过一千不会退运,如果网上审核不通过,只要找代理正式报关然后交税就可以了。寄的都是乐器比较好报。但是超过一定期限不报就自动退运了。直接去营业大厅直接沟通,具体地址短消息里已经写了,电话的接线员是不懂的,这种情况在现场工会人员的指导下一定可以解决的。

扩展资料:

54号令

往返香港和内地的旅客,由于所带物品超出限额而被内地海关人员抽查和征税的个案不断增加。对此,海关有关人士表示,加强抽检主要是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简称“54号令”)。

以“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在被各地海关严格执行。目的是严控超额物品入关,打击违法走私。此一规定引发了各方舆论关注和争议。

“54号令”于2010年8月19日颁布,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2012年3月28日起,中国海关开始推出新政策,根据中国海关总署3月26日发出通告,所有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特快专递)清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入境邮递物品办理手续。

只有使用外国邮政企业经邮政网络承揽的,并按照万国邮联规定单式交由中国邮政在大陆投递的包裹可以使用EMS清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

广告

0 留言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进出口物流运输服务商:13511010221点击复制并跳转微信